2023教务

桂林信息科技学院学生延长学习期限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9-01    浏览次数:

桂林信息科技学院学生延长学习期限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生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籍管理工作,加强延长学习期限学生的教学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学籍管理、学分制管理相关文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在校学习4年内,或专科起点本科学生在校学习2年内,未完成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及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或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向学校申请延长学习期限。

第二条 申请延长学习期限的最短时间为一个学期,最长时间为一年。若学生在首次延长的学习期限内仍未完成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及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或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根据具体情况再次申请延长学习期限。但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学习年限(含休学时间)不得超过8年,专科起点本科学生的学习年限(含休学时间)不得超过5年。

第三条 学生需先完成延长学习期限的审批手续,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后,方可办理选课手续。

第四条 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编入原所在学院相应专业的毕业班级,并按照正常修读学生的要求进行同等管理。

第五条 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需跟班修读所选课程,参加课程的各项教学活动,并与正常修读学生一同参加考核,使用相同的试卷和考核时间。

第六条 进入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在完成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及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并达到毕业条件后,需向所在学院提交毕业申请。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学士学位。待毕业和学位审查评定通过后,学校将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毕业日期及获得学位日期以证书发放日期为准。学历和学位证书的电子注册将按照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完成。

第七条 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为正常在校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统一的教学安排及其他活动安排。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桂林信息科技学院学生延长学习期限管理办法》(桂信教〔2022〕1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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