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信息科技学院考试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考试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检验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为端正考风、严肃考纪、优化学风、培养学生的诚信品德以及提高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课程考核方式
第二条 根据课程性质及要求的不同,课程考核可采用笔试、机试、口试、笔试与口试相结合、撰写结课论文、读书报告、实验技能考核等多种形式。教师应逐步从注重结果考核向过程考核转变,从注重知识考核向素质和能力考核转变,从统一试题答案的唯一性向学生自主选题答案的多样性、开放性过渡。学校支持任课教师采用闭卷笔试以外的其他考核方式。
任课教师采用“半开卷”形式的考核方式,应在交印原卷时注明,由教务处负责按考生人数印发考试“半开卷”专用纸。若任课教师采用笔试之外的考核方式,应提前3周提交包含评分细则的详细考核方案,经学院院长(或副院长)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条 考场安排与重考
(一)为确保考场纪律和考试质量,每个考场安排考生一般不超过70名,并设主监考、副监考各1名;
(二)各学院负责选派理论课考试监考人员,教务处考务专员负责汇总、协调监考人员、安排考场巡视员、提供布置考场的考试用品、落实考场地点;
(三)监考人员负责考场的布置和重申考试纪律,张贴考生考号,检查桌面是否涂写有与考试课程相关的内容,清理座位上与考试纪律相违的书籍、资料、物品等;
(四)教务处考务专员及考场巡视员负责对考场布置及考场纪律的检查;
(五)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务处考务专员报教务处负责人并经学校分管校领导同意,有权决定该课程考试无效,并组织重考:
1.考风、考纪存在严重问题;
2.考试组织工作及监考工作存在严重问题;
3.试卷泄密、失密或存在严重问题;
4.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确有必要重考。
第四条 学生参加考核的条件
学生按要求完成选课且完成课程全部学习活动的学生,均有资格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参加课程考核:
(一)全学期缺交作业1/3以上者;
(二)无故未完成全部实验者;
(三)有1次未交实验报告或2次及以上未按时交实验报告者;
(四)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学分制教学管理系统选课者或未选课而擅自修读者;
(五)迟到或早退共计课时次数的1/2以上者;
(六)旷课达10学时以上或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任课教师根据上述条件审核学生的考核资格,并在课程考试前1周内将不符合参加考核条件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相关管理人员。
凡因上述情形不能参加考核的学生,该课程成绩记为“取消”,且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无故不参加考核的学生以“旷考”论处,该课程成绩记为“旷考”,且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
第五条 缓考与补考
(一)缓考。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结束的正式考试,应提前提出缓考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诊断证明等),经所在学院负责人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缓考安排与该学期同课程的补考同时进行,成绩按课程总评成绩记入学籍档案。缓考缺考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旷考”。课程的补考不得申请缓考。
专业任选课、人文素质选修课及集中性实践环节(含各类实验、实习、实训、考察、课程设计等)不安排缓考,可在下一开课学期重新选课学习。
(二)补考。学生课程考试总评成绩不及格,可参加学校组织的下一学期开学前相应课程的补考。经补考后仍不合格的课程,学生需重新选课学习,成绩合格后方可获得学分。
专业任选课、人文素质选修课及集中性实践环节(含各类实验、实习、实训、考察、课程设计等)不安排补考,可在下一开课学期重新选课学习。
第六条 考场须知(其他有特殊要求的考试,如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等,按相应的考场指令执行)
(一)考生应于考试前10分钟到达考场,按指定位置就座,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以旷考论。无特殊情况,开考30分钟以后方能离开考场;
(二)校园一卡通或身份证是学生参加考试的专用证件,考生必须持校园一卡通或身份证进入考场,证件正面置于桌面上。证件关键身份信息模糊的视为无证,无证不得参加考试;
(三)考试开始前,考生必须将课桌内及桌面四周的非考试用具 (课本、手机及他人物品等)放于指定地点;
(四)考生严禁携带手机等通信工具、电子存储记录设备以及带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等电子设备(有特别要求的除外)进入考场;
(五)考试期间,考生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开考场。因故必须离开考场的考生按交卷处理;
(六)考生领取试卷后,应先检查试卷是否缺页等,如有问题,立即举手报告。检查无误应立即在每张试卷及草稿纸上写上自己的学号、姓名及座位号;
(七)考生须及时将作答好的试卷卷面朝下放置;
(八)考试期间,考生不得私自拆散装订好的试卷。不得互相借用笔、尺子、计算器等任何物品。考试结束,试卷及草稿纸必须全部上交,不得残缺不全;
(九)考试期间,考生必须遵守监考人员的安排,严禁做与考试无关的事情。考试必须独立答卷,保持考场安静、有序,不许偷看、传递、夹带、抄袭、暗示、交头接耳、无故走动或为他人违反考试纪律提供方便;
(十)试卷及草稿纸上不允许乱涂乱画及涂写与考试无关的任何文字、语言、符号等;
(十一)考试结束的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及草稿纸留在座位或交监考人员,经监考人员清点无误后方可退场;
(十二)考试期间,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考场,已交卷的考生严禁在考场及其附近逗留、喧哗,违者按扰乱教学秩序及扰乱考场秩序处理。
第七条 监考人员职责。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严肃考场纪律,维护考场秩序,确保考试有序进行。详见监考人员相关制度。
第八条 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按考试违纪处理:
1.扰乱考场秩序的;
2.不按规定接受检查或拒绝出示考试有效证件的;
3.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的;
4.携带各类通信工具、电子存储记录设备、计算器(考试课程有专门要求的除外)参加考试的;
5.考试开始后,桌内、座位旁放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等物品的(开卷考试允许查阅的书籍、资料等除外);
6.在考场的墙体、桌椅、抽屉或衣物、肢体、允许使用的文具、工具书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信息;
7.擅自分拆考卷的;
8.考试中交头接耳、随意起立、离开座位的;
9.协助他人或为他人违反考试纪律提供方便的;
10.在试卷及草稿纸上写与考试无关的文字、符号及其他乱写乱画的;
11.故意损毁试卷或使试卷、草稿纸残缺不全的;
12.考试结束,不及时交卷的;
13.将试卷、答题纸(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14.抄袭课程结课作业的;
15.在集中性实践考核中伪造、篡改实践结果或抄袭他人实验报告的;
16.“半开卷”形式考试中,学生携带除“半开卷”考试专用纸之外的资料的;
17.携带与考试课程有关信息参加考试的;
18.传递或接受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信息的(如试卷、草稿纸、纸条、电子存储记录设备等);
1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试违纪者,该课程该次考试成绩无效,成绩记为取消,不得参加该次考试的补考,并依据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按考试作弊处理:
1.携带并抄袭与考试课程有关信息的;
2.传递或接收与考试课程有关信息并抄袭的(如试卷、草稿纸、纸条、电子存储记录设备等);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4.在试卷或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5.考前窃取试卷或标准答案;
6.考核结束后盗走答卷、篡改答案或分数;
7.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核材料;
8.受到监考人员两次警告的。
考试作弊者,应立即终止其考试。该课程该次考试成绩无效,成绩记为取消,不得参加该次考试的补考,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按考试严重作弊处理: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2.组织作弊的;
3.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
4.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5.1次违反考场纪律,1次考试作弊的;
6.累计2次考试作弊的;
7.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
考试严重作弊者,应立即终止其考试。该课程该次考试成绩无效,成绩记为取消,取消作弊课程的补考,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桂林信息科技学院考试管理规定》(桂信教〔202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