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信息科技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指导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桂林信息科技学院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含专科起点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自然灾害、突发疾病、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须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学校“绿色通道”审核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将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并注册学籍;审查中发现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条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因健康原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离校治疗;
(二)应征入伍的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其退役后2年;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需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相关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因健康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因应征入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需提供入伍通知书)。同时,需附家长意见。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学生按相关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持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因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因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的,需提供退役证明)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的新生,须在新生报到注册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并编入相应年级学习;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且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若选择重新报名参加高考,应向学校提交放弃入学资格的申请。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如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如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第五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逾期不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生未经注册,学校可以认定其参加的各项教学活动无效,取消其考核资格。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的标准学制以教育部有关规定为准。学校设置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各专业标准学制为4年。
第九条 学校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学习年限是指学生从入学取得学籍到完成学业在校学习的年限。
(一)全日制本科学生学习年限为3~8年,专科起点本科学生学习年限为2~5年;
(二)学生休学、保留学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三)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其服役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四章 课程修读与免听、免修
第十条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学生课程修读以学分作为计量单位。学生应按照相应年级的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修读课程,且参加课程考核(含平时过程和实验等)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一条 学生在教师指导下,依据本专业培养方案及教学执行计划,在规定时间内登录选课系统选定应修读的课程。学生每学期主修专业的修读学分原则上不高于35分。累计学分绩在75以上的学生,经申请可增选不高于6学分的课程。
第十二条 若学生因重新选课学习的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上课时间冲突,或校企联合培养学生在企业的时间与课程时间冲突,经任课教师批准,学生可申请免听冲突部分的课程内容。期末考试成绩将直接记为该课程的总评成绩(对于不组织期末统考的课程,按课程要求评定总评成绩)。
第十三条 学生若通过自学已掌握某门课程并达到培养方案要求,可申请免修该课程。申请免修的学生需在开学两周内提交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及开课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由教务处备案。免修课程的考核由开课单位组织并评定成绩。每名学生每学期最多可申请免修两门课程。
第十四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教育课、体育课及学校有特殊规定的课程,不得申请免听或免修。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应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各类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学分;不合格者,需重新选课学习,考核成绩均记入学生成绩单。学生作为交换生或交流生期间修读的课程,以及转学前在原校修读的课程,由所在学院进行课程认定,经教务处审核后,记入学生成绩单。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半开卷考试、口试、技能操作等形式。具体考核形式根据课程特点在教学大纲中确定。
第十七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二级制(合格、不合格)记分。百分制与五级制换算方法为:90~100分,优秀;80~89分,良好;70~79分,中等;60~69分,及格;0~59分,不及格。百分制与二级制换算方法为:60~100分,合格;0~59分,不合格。课程记分方法根据各门课程特点在教学大纲中确定。
第十八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平时考勤、测验、作业、读书笔记、实习报告、课堂讨论、调查报告等)、课内实验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具体比例根据各门课程特点由课程教学大纲确定。任课教师应当在开课初告知学生课程的考核方式与成绩的评定方法。
第十九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身患疾病或因其他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修读体育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由医院出具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和体育与健康学院综合体育教研室审核同意后,由体育与健康学院综合体育教研室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安排教学和课程考核,并评定成绩。
第二十条 学校采用学分绩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学分绩是评价学生学习水平与质量的重要指标,是作为学生评优、授予学位、增修学分的重要依据之一。
(一)学分绩计算方法:
学分绩=∑(课程学分数×课程成绩)/∑课程学分数
(二)按学期计算的学分绩为学期学分绩,自入学后不分学期累计计算的学分绩为累计学分绩;
(三)计算学分绩的课程以培养方案为准;
(四)采用五级制记分的课程成绩折合成百分制后再计算学分绩,其对应关系为:优—95,良—85,中—75,及格—65,不及格—40。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其在其他学校获得的课程成绩及学分经本校审核后予以认定。学生也可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所修课程成绩及学分按学校相关文件予以认定。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活动、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二条 学校负责对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进行管理,真实、完整地记录并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单。对于通过补考或重新选课学习获得的成绩,将在成绩单上予以标注。学生因退学或其他原因中止学业时,学校将记录其在校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的学分。若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并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其之前获得的学分经教务处认定后可予以承认。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考核过程中严重违反纪律或作弊的,该次考核成绩无效,并根据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课程结束时,学生考试资格的认定、课程成绩的评定以及考试违纪处分等,均按照学校考试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实训、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按照学校实验教学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课程缓考、补考与重新选课学习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必修课、限选课等理论课程的考核,可申请缓考。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计分,若缓考不及格则需重新选课学习,成绩合格后方能获得相应学分。缓考手续及时间安排按照学校考试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专业任选课、人文素质选修课及集中性实践环节(含各类实习、实训、考察、课程设计)不安排缓考,学生可在下一开课学期重新选课学习。
第二十六条 学生理论课程考试总评成绩不及格,可参加学校组织的下一学期开学前相应课程的补考。补考资格认定按学校考试管理相关规定执行,补考总评成绩计算按学校课程成绩认定与存档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学生需通过重新选课学习来获得相应学分。若学生对已合格的课程成绩不满意,也可选择重新选课学习。重新选课学习的学生,需按规定缴纳课程重新学习费用,并按时完成听课、作业、实验及考核等教学环节。课程最终成绩以该门课程所取得的最高成绩记载,并据此计算学分绩。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具体办法按照学校转专业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具体规定按照学校转学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转专业或外校转入我校的学生,累计在校学习年限(含转专业前、转学前的时间)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在校学习年限。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一)因伤、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数1/3及以上的;
(二)延长学习年限学生当学期无课修读的;
(三)因创业需暂停学业的;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时间以一学年为单位。其休学的起止时间以学校核定为准。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经批准可连续休学2学年,累计不得超过2学年。
第三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相关手续。申请休学的时间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完成(因伤、病申请休学的除外)。学期中途申请休学的学生,已考核的课程成绩仍然有效。
第三十四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需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学生休学相关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因伤、病申请休学的,需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家长意见。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自批准之日起1周内,学生需按规定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并领取休学证明后离校。
第三十五条 学校保留休学学生的学籍,但在学生休学期间不承担管理责任。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其医疗费用按国家及当地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应由本人提出保留学籍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相关手续。学生需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应征入伍保留学籍相关申请表,并附上应征入伍通知书,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并领取应征入伍保留学籍证明。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参加任何教学活动。如要报考其他高校,须先办理放弃入学资格或退学手续。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后1周内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经学校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退役后应凭相关证明及时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生复学后,根据其已修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并按照该年级的培养方案修读课程及学分。若原专业相应年级未招生,学生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继续学习;
(四)学生因休学、复学、转专业等原因重新编入相应年级的,其毕业审核原则上依据新编入年级的专业培养方案执行;
(五)经查实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按退学处理;
(六)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九章 退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既未提出复学申请也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不合格,又不能申请再继续休学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条 除学生本人申请退学外,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一)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将出具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送达学生本人。若因学生本人拒绝签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直接送达的,学校将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二)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具体办法依据学校学生申诉处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2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按期办理退学手续者,由学校出具相关证明。未按期办理退学手续者,学校不再为其出具相关证明。
第四十二条 退学学生若重新参加高考并被我校录取取得学籍,其原已获得的课程成绩及学分,若符合新就读年级的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经审核后可予以承认。
第四十三条 学生因病或意外死亡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教务处。教务处负责将情况上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并按规定办理学籍注销手续。
第十章 学业警示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经过补考后不及格课程(体育课除外,下同)学分累计超过20学分者,学校对其进行黄牌警示;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超过30学分者,学校对其进行红牌警示,并限制其选择新课。
第四十五条 各学院应加强对受到黄、红牌警示及留级学生的管理,尤其在学生的选课、治学态度、学习方法上给予指导,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督促学生努力学习,争取尽快解除学业警示。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六条 学业优秀且符合专业教育计划及培养方案要求、达到本科毕业条件的学生,若在校学习时间已满3年,可申请提前毕业。对于在标准学制内未能完成学业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需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缴费、注册等相关手续。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照学校学士学位授予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不及格学分数少于30(含30)学分的,可申请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在获得结业证书后的两年内,可通过重新选课学习获取学分。若在此期间达到毕业条件,可凭结业证书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未达到毕业条件的,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年后中途退学的或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能修完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不及格学分数超过30(含30)学分的,按肄业处理,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在校学习未满一年退学的学生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可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解除留校察看后方能毕业或结业。
第十二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专科起点本科的毕(结)业证书中注明“专科起点本科学习”。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学业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并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对于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通过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四条 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再补发或换发。学生本人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桂林信息科技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桂信教〔2022〕1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