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信息科技学院教研室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研室是按照专业或课程设置组成的教学工作组织,根据教学要求,组织与管理所属专业或课程的教学工作,开展教学与科学研究活动。为充分发挥教研室在教学管理与教学改革方面的作用,促进教学单位重视和加强教研室的建设,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章 教研室的设立
第二条 教学单位一般按专业设立教研室;承担公共课程教学的教学单位可以根据课程大类设立教研室。教研室的设立由教学单位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教务处会同人事处进行审核后报送校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成立。教研室调整、撤销、名称变更等异动,须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三条 教研室设主任1人,每个教研室人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
第四条 教研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教研室主任应由政治素质好,作风民主、正派,专业学术、教学科研水平出色,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同志担任。教研室主任由教学单位负责人提名,由人事处审核后报送校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人事处任命。教研室主任出现任职变动情况,程序同上。
第五条 教研室主任任期一般为2年;人事聘用合同到期,任期自然终止。
第六条 教研室主任存在思想政治错误、师德师风问题、严重工作失职或学术不端等情况时,教学单位有权提请免除教研室主任的任职,由人事处审核后报送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三章 教研室工作任务
第七条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努力完成学校和教学单位布置的有关任务,组织教学工作和开展教学研究活动。
(一)师德师风教育
组织开展热爱教育事业、忠于职守、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等职业道德和工作作风方面的集体学习与教育活动;配合学校和教学单位做好教研室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强化立德树人意识;配合学校和教学单位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实现思政教育与专业教育的有机统一,强化专业育人功能。
(二)教学工作
1.承担教学单位布置的教学任务,负责专业人才培养市场需求调研,负责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实施教学工作计划,具体落实教学任务,检查教研室各项教学工作,负责专业综合评估;
2.具体工作包括:专业人才培养市场需求调研;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的制定、修改;组织备课、授课、听课、实验、实训、辅导、考核考试、论文答辩等工作;组织教师开展课程教学质量分析和评价活动,总结和交流教学经验;组织教师开展专业综合评估等。
(三)研究工作
1.根据教学单位教育教学研究要求,制定本教研室教研、科研计划,组织教研室成员申报具体教学、科研项目;
2.组织教学研究活动,开展教学内容、教学手段、教学方法的研讨与改革,确保教学改革成果落实;
3.加强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组织培训本教研室人员掌握和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进行教学和开展研究工作;
4.研究课程考核的新方法,探索过程化的学业管理、考核方式,提升学生自主学习能力,落实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思路。
(四)师资培养工作
1.配合教学单位进行教师队伍建设,打造有凝聚力的教师团队,为教学、科研、比赛等活动提供切实支持和保障。加强对新任教师、年轻教师的指导,重点培养学术带头人和青年骨干教师。
2.指导教研室人员提高个人业务水平,协助落实培训、进修计划。
3.定期组织教研室人员的业务考察、考核和鉴定,做好教研室人员业务档案的建设,提供教研室人员晋职晋级、职称评聘、评先进、评优秀的依据和意见。
4.配合并支持在学校开展的讲座、学习、进修等活动。
(五)教研室的建设
按照目标管理,抓好教研室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的建设,提高教研室自身管理水平;收集整理教学、学术等信息和材料,做好归档保存及有效利用;抓好教研室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章 教研室主任工作职责
第八条 规划各项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初步方案,报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核;进行年终工作总结,并报教学单位备案。
第九条 负责组织安排各类教学任务,进行教学检查,保证教学质量。组织全室教师进行教学和科学研究、实验室建设、集体备课等教学活动;审查教学进度计划、教材计划、考试命题、成绩,组织协调教研室的档案工作。
第十条 主持制定教研室师资队伍建设计划。对青年教师进行培养帮助;认真做好教研室人员的思想工作,团结同事,关心群众。
第十一条 主持召开教研室内部各项业务、行政工作会议。参加学校和教学单位有关会议,报告工作情况,向教研室成员传达上级有关指示和会议精神,并组织贯彻落实。
第五章 教研室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教研室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非特殊情况,一般每两周组织1次活动;
(二)听课制度:严格按照相关听课管理制度执行;学校组织的公开课、观摩课等活动,全室人员均应参加;听课后,应组织必要的评议或交流活动;
(三)团队建设:组建教学或科研团队(可跨专业、跨部门),明确团队建设目标、计划和内容,切实打造有凝聚力、竞争力的教师团队;
(四)集体备课:对课程教学中的新动向、新问题等,应组织集体备课,每学期不少于2次;
(五)检查汇报制度:教研室主任除加强各项工作的阶段性检查和经常性检查外,每学期期中和期末应组织全面检查。教研室主任应定期向教学单位负责人汇报教研室工作,并接受学校和教学单位的检查;
(六)考核:按照学校和教学单位对人员考核的规定和布置,结合检查情况和评估小结,每年度进行1次考核总结,并向所在教学单位上报有关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桂林信息科技学院教研室工作条例》(桂信教〔2022〕1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