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信息科技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教学改革的需要,提高学生独立使用设备,独立完成实验的能力并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同时为保证开放性实验教学、科研活动、毕业设计能够安全规范有序、高效顺利进行,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是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全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应在完成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教学任务、科研实验任务的基础上,创造条件对全校学生开放。
第三条 实验室开放要贯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形式多样的原则,要重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第四条 各二级单位应充分利用现有条件或创造条件,统筹规划实验室开放工作。各实验室应根据学校和各二级单位的统筹安排积极开展实验室开放工作。
第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验教学内容,并将先进的教学手段和教学思想融入实验教学过程中。
第二章 实验室开放的内容
第六条 开放实验采取以学生为主体,教师进行启发指导的实验教学模式,为学生提供开放的实验活动平台。
第七条 开放实验的内容不应与课程教学大纲所规定的课程实验教学内容相重复,但属于课程教学内容的拓展性实验,可列入开放实验范围。
第八条 开放实验的内容注意综合性、设计性和针对性,加强学科知识点的交叉融合,强化基础,拓宽知识覆盖面;加强学生探索精神、科学思维、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九条 开放实验重点突出以下类型:
(一)自选实验项目型。各实验室应定期发布教学培养方案以外的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实验课题,鼓励学生进行创新设计实验。学生独立完成课题方案的设计、试验装置的安装和调试实验课题的研究并撰写实验报告。
(二)学科竞赛型。各实验室根据各类学科竞赛和学生参加创新实践活动的实际情况发布开放实验项目,鼓励学生进入实验室进行赛前训练。
(三)参与科研型。各实验室根据教师的在研项目,定期发布科研项目中的开放研究题目,吸收部分优秀学生进入实验室参与教师的科学研究活动。参与科研型主要面向高年级本科生。
(四)信息技术应用提高型。主要面向非计算机类专业学生,发布信息技术方面的开放实验项目,提高学生信息技术应用能力。
(五)人文素质与能力培养型。结合学生社团或课外学习小组等的活动内容,在校内各相关实验室开展第二课堂、创新创业等活动,培养学生的人文素质与能力。
第三章 实验室开放工作的管理
第十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在主管校领导的统一领导下,由各二级学院等相关部门协调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全校实验室开放工作,并定期对实验室开放实验教学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学校对各实验室考评和审批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要加强对实验室开放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并根据本办法和实验室特点制定相应的实验室开放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学生人数和实验内容做好实验室开放的准备工作,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在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应加强对学生实验素质和技能、创造性的科学思维方法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的培养。
第四章 实验室开放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实验室开放的对象:基础实验室面向全校学生开放,专业实验室主要面向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高年级学生开放。
第十五条 实验室开放的方式:各实验室可根据自身特点和教学实际需要,采取不同方式向学生开放。
(一)定时开放:各开放实验室根据教学安排和实际需要,每周可安排几个固定时间向学生开放。
(二)预约开放:学生提前向实验室申请拟做的实验项目和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及耗材,实验室根据学生人数、实验内容、预约时间等安排仪器设备、耗材和指导教师。
第十六条 各实验室根据教学需要和自身特点可确定相应的开放范围、对象、内容、类型及方式,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准备实验室开放所需的相应材料(实验指导书或讲义、开放实验登记本等)。每个开放实验项目的计划学时原则上不超过4学时。
第十七条 实验室开放时,必须有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值班,并负责做好教学秩序维护、器材供应、实验安全及情况录等工作。
第十八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实验前,应接受使用电气、化学物品和防火等安全操作方面的培训,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资料,准备实验实施方案等。准备不充分的,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暂停其本次实验。
第十九条 参加开放实验的学生应按实验类型和实验的目的要求,做好实验准备,设计实验方案,提交实验设计方案,并经实验指导教师认可后方能进行实验。
第二十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在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实验活动。实验报告应当由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批阅签字并评定成绩。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应向实验室提交实验报告、总结、论文或实物等实验结果。指导教师要根据学生提交的实验结果和实验态度等及时进行考核,作为开放实验室评估考核的依据。凡损坏仪器设备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相关规章制度者,除按相关规章制度处理办法执行外,根据情节轻重,将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暂停或终止其开放实验、不再办理其开放实验申请资格等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