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信息科技学院实验室管理制度
为规范学校实验室的管理,明确实验室管理人员职责,发挥仪器
设备的使用效率,保证实验室的安全、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实验室日常管理、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行为、实验室安全管理、实验室环境、卫生管理等管理行为。
第一章 实验室管理
第一条 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都必须遵守实验室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二条 注意人身及设备的安全,做实验时要有安全措施。
第三条 原版仪器、设备随机资料、软件一律不外借。
第四条 实验室实验准备或开放时间一般安排在周一至周五为上午9:00-12:30,下午2:30-5:00,休息时间需要开放应预先提出申请。
第五条 实验室的贵重和精密设备,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关或使用。
第六条 不得将与实验无关人员带入实验室。
第七条 由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要追究使用人的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第二章 仪器、设备管理
第八条 各种仪器设备必须建立专人负责制,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建档建卡,做到技术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第九条 为保证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充分发挥效能,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指定专人管理使用,加强维护与保养。
第十条 大型精密、贵重及有操作危险的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先熟悉、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在指导教师在场情况下使用。
第十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的有关规定,对使用的仪器设备定期鉴定。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实行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仪器负责人应立即报告管理部门,并写出事故报告,各仪器的故障、维修、及解决过程均须记录备案。
第十三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全部对学校内教师、学生开放。
第三章 实验室管理人员职责
第十四条 努力学习业务知识,熟悉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及特性。
第十五条 爱护仪器设备,正确使用,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测,发现故障及时安排维修,提高设备完好率。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按照标准操作规程操作仪器和进行检测工作。
第十七条 负责对进入实验室的申请做出安排和调整。
第十八条 指导使用者正确使用仪器。
第十九条 保持实验室的整齐清洁、防火、防盗,保证仪器设备安全。
第二十条 保持实验室的清洁卫生。实验室内不得任意堆放杂物,废物要及时清除,临时有用的物品要堆放整齐。
第二十一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建立分类账,做到账物相符。
第二十二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自检工作,保证按期检定。
第二十三条 做好实验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配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电器是否漏电等。并有相应安全防护措施,以切实保障人身及设备安全。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有防火装置,并确保其性能良好,人离开时及时切断电源,关好门窗。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的防护工作。
第二十六条 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必须有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场或通过操作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 实验前要全面检查安全,实验要有安全措施。若仪器设备在运行中,实验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第二十八条 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存放在安全处,严禁带电作业。
第二十九条 如遇火警,除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灭火外,应马上报警(火警电话为119),并及时向上级报告。火警解除后要注意保护现场。
第三十条 如有盗窃和事故发生,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不得隐瞒,应及时报告所在二级学院领导和保卫处,并保护好现场。
第三十一条 实验工作人员在检测前必须熟悉检测内容、操作步骤及各类仪器的性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作好必要的安全防护。
第三十二条 进行有毒、有害、有刺激性物质或有腐蚀性物质操作时,应戴好防护手套、防护镜。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内使用的空调设备、电热设备等的电源线,必须经常检查有否损坏,移动电器设备,必须先切断电源。电路或用电设备出现故障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后,方可进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应配有各类灭火器,按保卫处要求定期检查,实验室人员必须熟悉常用灭火器材的使用。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内不准吸烟和吃食物。
第三十六条 下班前,实验室人员必须检查操作的仪器及整个实验室的门、窗和不用的水、电、气路,并确保关好。
第三十七条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品,要有专人妥善保管。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参照《桂林信息科技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与实验室无关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品不得带入实验室。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理参照《桂林信息科技学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
第五章 实验室的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各项标志要明显,标牌统一张贴或悬挂统一整齐;
第四十条 实验室的墙上应悬挂实验人员守则、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学生实验守则等规章制度;
第四十一条 室内布局合理,实验室的通风、照明、控温度、控湿度等设施完好,电路、水、气管道布局安全、规范,便于开展实验教学;
第四十二条 实验台上和仪器柜内的仪器摆放整齐,资料柜、工具柜内物品码放整齐;
第四十三条 实验台、椅子无破损,门、窗、锁、搭扣完整无缺;
第四十四条 精密或贵重仪器设备配置防尘罩,仪器设备以及实验台、窗台等地方无灰尘;
第四十五条 墙壁、玻璃窗、天花板较清洁,无蜘蛛网;
第四十六条 地面无尘土、积水、纸屑、香烟头等垃圾;
第四十七条 室内和走廓上不能堆放与实验无关的物品;
第四十八条 实验室内严禁吸烟。
第四十九条 在实验过程中要注意保持室内卫生,实验完毕后,要组织、动员学生清扫场地和整理好仪器设备。
第五十条 学校不定期对实验室环境、卫生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与实验室管理分挂钩。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教务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