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信息科技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学校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进一步规范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改善办学条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研水平,充分发挥实验室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机制,更好适应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教学科研实验、实训室,如实验(实训)室、实验基地(中心)、实验(实训)中心等,是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实训)教学、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实体。实验室建设项目包含实验室新建、改建或改造,实验仪器设备购置等。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制订实验课表,安排实验指导人员,确保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实验任务。
第八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
第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应遵循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专业教学、科研的需要,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建设。建设过程要综合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程序,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明确的实验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要求的场地、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一定数量的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要与学校办学定位、发展目标、建设规划相适应,配合一流专业、学科建设,发展重点实验室,保证基础实验室,调整专业实验室,逐步建成若干实验中心。实验室建设要注重投资效益。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要依据规划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仪器设备购置、运行和维修费用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分配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以教学单位的整体规模、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教学计划等为依据,综合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教学效益等因素,按照申报、论证、立项、实施、监督、验收、效益考核等程序,由教务处统一归口管理,全面规划。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运行和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的办法配套。学校所拨仪器设备购置经费必须用于实验室的建设,凡学校用科研经费所购仪器设备、各二级单位所接受属于学校所有的馈赠、奖励等仪器设备,必须在基建与资产管理处登记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同时持相关报销材料(含捐赠)到财务处进行固定资产入账。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建设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尽可能地克服仪器设备的积压、分散、重复购置、重复配置等现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特别是精密、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配置,应当贯彻学校一盘棋的理念,尽可能形成自己的优势和特色;教学实验室要尽量面向多学科,尽可能地安排专管共用,避免小而全、重复建设,努力提高实验室及其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四章 实验室管理体制与机构
第十八条 实验室管理采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模式。在分管副校长的统筹下,构建起学校层面与各教学单位协同的管理体制。各教学单位作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主体,承担本单位实验室的日常管理与建设任务,确保实验室高效运行与持续发展。
第十九条 学校实验中心作为学校层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核心归口部门,其主要职能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拟定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三)组织各教学单位起草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具体方案,负责实验室建设方案论证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四)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五)统筹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与维护维修;
(六)负责实验教学经费、实验实训材料与低值品、易耗品等物资采购的审核;
(七)负责实验室设备基本数据库建设与信息管理;
(八)负责实验室管理队伍建设、业务培训及考核工作。
第二十条 各教学单位成立院级实验中心,其主要职能是:
(一)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的管理工作,确保实验教学等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完成上级部门、学校及学院交付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发展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单位实验室资产的日常管理,包括设备的安全使用与维护,有问题设备及时报修,组织实验教师完成实验实训材料与低值品、易耗品等的采购申请;
(四)提高实验室开放程度,组织、指导学生开展开放性实验;
(五)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的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如登记、入账、报废等。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的设立、调整或撤销,由各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学校实验中心审核后报学校批准。
第五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其职责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队伍实行兼职与专职相结合,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教学的教师和实验室管理员。
第二十三条 根据教学等工作任务的需要,各教学单位应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室管理队伍。实验室管理队伍包括实验中心主任、实验教师、实验室管理人员等。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实验中心主任原则上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讲师(或工程师、实验师)职称以上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实验中心主任、副主任由所属单位推荐,学校聘任或任命。
第二十六条 各教学单位实验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有: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学校关于实验工作的政策和规章制度,提高实验室的整体效益;
(二)编制本单位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执行情况;
(三)协同教研室主任制定各门实验课所需仪器、设备的年度计划,保证教学所需仪器设备的供应;
(四)做好实验室(中心)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领导本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实验室(中心)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五)定期组织技术人员检查实验室(中心)的安全情况,并及时上报、协调解决隐患问题,杜绝事故的发生;
(六)根据教学发展情况,不断修订、健全实验室(中心)的管理制度;
(七)负责本实验中心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定期检查,总结本部门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八)完成学校、各教学单位分配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管理员职责参照《桂林信息科技学院实验室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章 实验室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应实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向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准确数据。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在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资源,开出跨学科、跨专业的创新型、研究型、综合型实验项目。有条件的实验室要对学生开放,在教师的指导下开展课外研究活动。
第三十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测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对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维护,实验材料的使用与保管等要建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立实验室评估制度。结合实验室基本条件、管理水平、实验教学、实验队伍、仪器设备管理与效益、环境与安全、实验室特色等方面,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开展评估工作。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评优评先活动,对表现优秀的先进个人和实验室给予奖励,主要类型有:
(一)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完成仪器设备重大维修和功能开发等成绩突出的;
(三)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在设备管理、安全、环保、卫生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第三十五条 如实验室发生火灾、盗窃等责任事故,并造成较大损失,取消该实验室当年评选先进实验室的资格;如属责任事故,依据国家法律和学校教学事故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实验室管理不重视、工作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浪费和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如与上级规定有不符之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