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教务

桂林信息科技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2-04-14    浏览次数:

桂林信息科技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学校财产的安全,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精神及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指全校开展本科教学、科研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实验室安全工作包括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实验室安全管理要求、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问题整改、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等。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教育先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的原则,实现对实验室安全的全过程、全要素、全方位的管理和控制。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各单位和教职工年度绩效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并且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安全责任管理体制,各司其职,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学校安全工作和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领导责任人。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实验室在承揽校外教学、科研、实验任务时,应明确安全责任。

第七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领导小组”),下设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学校安全工作和实验室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务科技处、保卫处、物业公司、信息中心、党委学生工作部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制订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划、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

(三)研究审议实验室安全工作重要事项;协调、指导相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等。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设在教务科技处,分别负责本科教学和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教务科技处主要负责人兼任。教务科技处作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开展各项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划,制订和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预案,贯彻执行上级部门的相关文件;

(二)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执行规章制度,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重点做好危险化学品、辐射、实验废弃物等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检查与督查实验室安全工作,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督促整改,必要时报学校领导小组研究决策;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知识宣传、安全教育及业务培训。

(四)受理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报告,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协调工作:保卫处牵头负责做好建筑物消防、实验室防火防盗、消防设施更新及消防通道管理的工作;物业公司负责牵头做好实验室的水、电、气、门窗等安全基础设施维护等工作;信息中心做好实验室网络安全管理、协助做好实验室网络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及网络培训等工作;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协助做好学生的安全意识、纪律意识教育工作。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其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负责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和工作体系;

(二)针对本单位安全类型,制订和完善适用于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的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三)组织、协调、督促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人,于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责任信息牌(包含实验室名称、 安全责任人、联系电话等),做到责任到人、仪器到人,为实验室 配备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安全防护设施及设备;

(四)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协助学校进行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

(五)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

第九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对所在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及发生的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实验室负责人可以指定专人负责本实验室安全的日常管理,实验室负责人和指定专人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的建设;

(二)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做好实验室出入人员管理台账;

(三)根据实验室安全类型,负责对本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并备案,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

(四)负责本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本实验室内危险物品台帐(包括放射性设备、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气体钢瓶台帐等),做好安全自查记录;

(五)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防止违反实验室安全规范要求的任何实验活动;

(六)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环境卫生自查,配合学校进行安全检查,并积极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相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十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须对实验室安全和自身安全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并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

(二)遵守实验室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

(三)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提出异议并停止继续开展实验,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四)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严禁在实验室吸烟、烹饪,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开展娱乐活动等非实验性活动;

(六)熟悉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应急设施和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各实验室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各单位须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危险等级等信息统一制牌,并放置在实验室外醒目位置(危险等级牌放室内),便于督查。实验室应建立卫生检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要摆放整齐, 布局合理。各实验室应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旧物品,不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二条 实验室防火工作应以防为主,严格杜绝火灾隐患。

第十三条 实验室要加强安全用电管理,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器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实验室内不得有裸露的电线头;电源开关箱内不得堆放物品,以免触电或燃烧;电气设备应配备 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使用高压动力电时,应穿戴绝缘胶鞋和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安全责任人每次下班前要关闭房间电器设备,除冰箱等必须保持通电的仪器设备外,仪器设备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确需夜间连续用电,使用人需向所在单位申请,经所在单位确认安全后方可夜间用电。隐瞒不报的,学校将追究安全责任人和使用人责任。

第十四条 在化学品安全方面的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在使用易燃、易爆、易制毒品、剧毒品、强氧化剂及强腐蚀品等危险化学品时,要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使用和保管,同时要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确保购买、存储、领用、检查、清理、销毁等过程切实做到规范化管理,并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做好详细记录。

第十五条 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涉辐场所必须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才能开展相关实验工作,并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和视频监控及警示设施的建设。相关二级单位须落实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措施,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做好安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涉辐人员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及职业病体检。涉辐实验室管理和操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专项培训。实验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实验室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报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报修等要有记录。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特种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 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使用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仪器设备操作人员需经过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十七条 实验室在生物安全方面的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的相关规定。各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的资质。实验动物尸体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实验室不得私自丢弃或掩埋。

第十八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一)实验废弃物实行分类集中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工作,严禁将实验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当中。

(二)实验废弃物由物业公司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放射性废弃物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 安全设施与实验环境管理。

(一)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根据实验室需要,建立实验废水处理系统,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需要特殊实验环境的实验室开设需要使用有毒物品、气瓶、易燃易爆物等实验器材或化学试剂的实验,必须在保证实验安全前提下才能开展。

(三)新建、改造、扩建实验室涉及到有害物质、有毒气体处理的,必须列入工程设计、施工方案中,并依照要求验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同位素室等建设前须到相关管理部门备案许可后方能建设。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

第二十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制度,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结合实验室学科特点,组织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开展各种预案演练、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等活动,完善实验室的安全管理,提高实验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二十一条 建立、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实验人员需通过相关部门或所在二级单位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后方可入实验室学习、工作。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问题整改

第二十二条 由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全校性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并接受各级各类管理部门的指导和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予以通报并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对于不整改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实验室,将追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须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经常组织定期或不定期自查和互查,做好实验室安全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落实整改责任 人并及时整改。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或拖延上报安全隐患。安全责任人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立即停止使用实验室并采取防范措施,主动向所在单位报告;重大安全隐患须报学校领导小组研究。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保卫处。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应当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

第二十六条 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将予以责任追究。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并醒目张贴,严格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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