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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
编辑:人力资源部
来源:
日期:202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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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

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职称评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职称评审实施办法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

职称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工作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评审质量,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职称评审应坚持促进发展的原则。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及学科、专业发展实际,合理设置评审标准条件,科学评价,择优晋升。学校评审条件及标准应不低于国家、自治区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职称评审应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二章  评审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成立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职称评审工作的部署、决策、有关争议与举报等问题的处理等。

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职改办”)。负责学校职称评审(认定)工作的组织与协调以及其它相关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组建评审专家库

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职称评审管理规定及高级职称评审专家库相关管理规定,组建相应层级的评审专家库,并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自治区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备案。

高级职称评审专家库评委主要在我校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中推荐产生,同时根据各学科的实际,从校外征集部分专家评委。

第七条  组建评审委员会及学科评议组

(一)根据自治区当年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组建高校教师系列、社会科学研究系列、实验技术系列的高级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并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自治区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备案。

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高一级的评委会可评审本系列同级及以下层级的职称。

(二)组建学科评议组

高级评委会组建相关学科评议组。学科评议组设组长1人,组长由年度评委会成员担任,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且成员总数为单数。学科评议组原则上应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制定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一级学科和专业门类进行组建,可根据实际情况组建涵盖若干相关或相近学科专业的评议组。

第八条  学校成立职称评审纪律监督委员会

为确保职称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和公正,学校成立职称评审纪律监督委员会,参与评审专家的抽取与监督,对评委及工作人员提出纪律要求,全程监督职称评审工作。职称评审纪律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

学校纪委对纪律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评审期间重大违纪违规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对职称评审中的申报人员材料造假、单位及各级审核过程中隐瞒歪曲事实以及评审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建立倒查机制。

第九条 二级单位成立单位审议推荐小组(下称推荐小组)

组建二级单位审议推荐小组,推荐小组一般由二级单位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单数)组成,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参加推荐小组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具有相应及以上级别的职称。推荐小组负责对申报职称人员进行审议。对申报高级职称人员,在审议前应进行面试答辩,推荐小组根据申报人的德才表现、学术技术水平、业绩成果、考评情况等,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确定审议推荐意见。

第十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学校职改办做好职称申报人员的材料审核、服务工作。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公布职称评审岗位职数使用计划

学校参照国家及自治区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岗位聘用现状与学校发展需要等因素,科学编制3-5年内的职称评审岗位职数的使用计划,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

第十二条 个人申报。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审工作方案,按照自治区开展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相关要求,组织教师个人申报。

第十三条 二级单位审议推荐。各单位的审议推荐小组根据申报人的德才表现、业务水平、业绩成果等情况,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考核推荐组成员人数二分之一的,方可推荐到相应的评委会评审。审议推荐小组应提出具体推荐意见及投票表决结果。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公示及报送推荐材料。各二级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对拟推荐参加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简称“参评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本单位的推荐报告和参加人员的申报材料按相关规定报送职改办。

第十五条 资格审查。学校职改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参评人员是否符合评审条件及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等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学科评议组评议。评委会可按照学科或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对参评人员的品德、能力、业绩进行评价。学科评议组专家按照基本条件、代表作鉴定、正高答辩、集体评议等程序开展评议,做出客观、公正、全面的综合评价,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推荐人选,为评委会提供真实可靠的推荐意见。

第十七条 评委会评审

(一)各系列各级评委会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评审会议,对推荐意见进行充分审议。主任委员有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由副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连续三年不能到会组织评审工作的,取消其主任委员资格,出席评委会的评审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职称评审委员会人数的2/3。

(二)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评审表决只投同意票或不同意票,不投弃权票。正式投票一次性完成,不得搞复议。未出席评委会的评审专家不得补充投票,不得委托投票。

(三)评委会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职称评审委员会印章。

(四)评委会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管理。

(五)评委会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一般不对外公布。评

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 评审结果复核

学校职改办于评审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评审结果复核工作。其中,高级职称评审结果复核不得自评自查,应采取交叉复核或委托复核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结果公示

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学校职称评审纪律监督委员会调查核实。

第二十条 评审结果备案

评审结果公布1个月内,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管理权限,将评审结果和评审工作总结报有关部门备案,并主动与自治区职改评审信息管理系统对接。评审结果公布1个月内,按管理权限,学校职改办将高级、中级职称评审结果和评审工作总结报自治区人社厅和教育厅备案,并将评审结果数据与自治区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对接。

第二十一条 批复及职称证书

学校职改办依据自主评审或委托评审结果印发任职资格文件,并通过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进行职称电子证书数据归集,与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电子证照库对接,生成职称电子证书,纳入自治区职称证书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 评审材料管理

我校职称自主评审或委托评审的相关材料档案妥善留存至少10年,确保评审全程可追溯。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其职称由转入单位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者确认。

  第四章 职称认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硕士、博士),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达到规定年限要求,经考核合格,可直接认定相应的职称,认定应在达到要求的时间起2年内办理完成,取得资格的时间博士后从出站之日算起,博士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算起,其他从认定之日算起。

逾期未办理须通过评审取得相应的职称。原则上不作二次认定,认定后不能因具备新的学历条件再次认定。

第二十五条 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可认定员级职称;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可认定助理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可认定助理级职称。

   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可认定中级职称;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认定中级职称;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期满合格出站人员,可认定副高级职称;在站工作时间达到2年以上的海外博士后可认定副高级职称,原则上在与广西区内工作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后2年内办理完毕。

以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毕业后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认定。


第五章 职称重新确认

第二十六条 在自治区外企事业单位(含部队、中直单位)按规定的评审、审批程序取得职称,调入我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原专业技术工作的,由学校职改办按规定程序重新确认其原有的职称,重新确认应在有关调入手续完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办理,建立劳动关系一般应明确为2年以上方可确认。

第二十七条 因工作调动不再从事原专业技术工作的,其从事新的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后,按其新工作所对应系列(行业)的评审条件及程序重新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在自治区内按规定的评审、审批程序取得职称,不需要办理重新确认。国家已经实行统一职称考试的职务系列,不再办理重新确认。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八条 职称评审材料申报实行层级负责制。申报人员对所在单位负责,各单位对职改办负责,职改办按管理权限对相应的人社职改部门或相应的系列(行业)职改部门负责。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等行为,可采取通报、处分等方式层层问责。


 第七章  评审工作纪律

第二十九条 申报人应按程序逐级申报评审,若有意见或建议,需以书面形式陈述,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评审工作。对严重干扰评审工作的,学校按规定取消其年度评审资格。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学校按规定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各单位审查不严的,学校职改工作领导小组视情形进行通报批评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十条 在申报、审核、评审等环节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原则,凡在审核、评审材料过程中有失职行为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评委专家、相关工作人员本人或近亲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申报评审,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的,其本人应当申请回避。

职改办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评审专家、相关工作人员回避。    

第三十二条 评委会委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随意放宽评审标准以及其他妨碍评审公平公正的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评委会的评审讨论、表决结果等,不得接受有关评审情况的查询。

评委会委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评审工作纪律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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