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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桂林信息科技学院实验技术系列 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作者:
编辑:人力资源部
来源:
日期:202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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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桂林信息科技学院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桂林信息科技学院实验技术系列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桂林信息科技学院

          2021105

附件:

桂林信息科技学院实验技术系列

职称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科学、公正、客观评价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加强广大实验技术人员科研和专业应用能力,全面提高实验技术人员整体素质,促进我校实验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校从事实验实训教学、实验实训研究、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和实验实训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2年年度师德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二、身心健康,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专业技术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一)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不得申报。

(二)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2年内不得申报。

(三)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四)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五)受到教学差错或一般教学事故处理者,受到处理的当年(自然年)及次年不得申报;受到一般教学事故处理2次以上者,从受到处理的当年(自然年)起,连续3年不得申报;受到严重教学事故处理者,终身不得申报。

(六)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不得申报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学校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完成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实验师职称须具备以下条件: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职称5年以上。

二、申报高级实验师职称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三、申报实验师职称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尚无职称的人员直接申报中级职称,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四、申报助理实验师职称须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第三章  正高级实验师职称条件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专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广博的专业知识,掌握本

专业国内外实验技术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能够结合国家、地方和单位发展需要,主持本专业重大实验实训工作,或解决本专业实验实训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性技术问题,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或主持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建设。

二、实验教学人员高质量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实训教学和实验技术工作,独立承担2门以上实验实训课程的教学,教学(包括实验实训准备或测试)效果良好,并注重对学生实验实训能力的培养。

其他实验技术人员具有丰富的实验实训室建设、管理经验, 具备独立完成或牵头完成大、中型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引进或改造等能力。

三、在本专业实验实训室建设、服务社会等方面业绩突出, 在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影响力,是二级单位相关实验团队的带头人且为重点实验室建设的负责人,并指导或培养青年实验技术人员进行实验技术工作1年以上。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备下列条件的第1条,同时具备第2至第8条中的一条:

1.系统讲授2门以上实验实训课程,实验教学人员年均授课200计划学时以上,其他实验技术人员年均授课80计划学时以上,教学综合考核成绩等级为A级(优秀)。

2.主持研发的实验实训设备,在 3 家以上单位推广使用; 或主持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的研究、设计、生产、施工、技术检测、技术推广、开发的科技成果在企业产生300 万元以上的经济效益,或为学校带来 100 万元以上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

3.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或一等奖(排名前六)、或二等奖(排名前四)、或三等奖(排名第一)。

4.获国家级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奖励;或获省部级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二等奖(排名前三)以上奖励。

5.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担任省部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一流本科课程、一流本科专业、广西民办高校重点支持建设专业、精品资源共享课、精品视频公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优质专业、特色专业、教学团队)主要成员(排名前)。

6.指导学生(排名第一)参加大学生国家级专业竞赛获国家级奖励,或获省部级一等奖2项(次)以上奖励。

7.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

8.作为第一完成人获3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同时获5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且至少有一项授权专利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累计到校经费10万元以上)。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2篇以上实验教学研究论文,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的学术论文或高水平实验实训报告4篇,其中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2篇以上。

二、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领域的实验实训教材1部(第一主编,15万字以上),并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1篇以上。

三、完成的实验实训报告、实验实训室建设方案、实验实训设计方案、实验实训项目总结、实验实训教学案例等实践成果, 获得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奖励、或鉴定验收,并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1篇以上。

四、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制

提交能体现本人从事本学科、专业领域或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论文著作、国家发明专利成果、技术报告、专业作品、教学与工作案例等具有国内外先进、引领水平的相关标志性成果材料,经学校组织校外2名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鉴定,并通过学校学术委员会及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评议和认定,达到专业任职要求。

五、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高级实师职称条件

第十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专业系统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验实训室建设、管理经验,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实验技术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能够制定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能够解决实验实训工作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三)参与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建设。

二、实验教学人员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实训教学和实验技术工作,在实验岗位为学生系统开设过2门以上本专业实验实训课程教学,教学(包括实验实训准备或测试)效果良好,能够引导学生掌握实验操作技能。

其他实验技术人员在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改进,或引进技术和设备使用、改造;或组织实验实训工作等方面业绩突出;或承担过本专业的重大实验实训工作。

三、作为基层实验室建设的负责人,负责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四、具有指导和培养中青年实验技术人员的能力。
第十一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备下列条件的第1条,同时具备第2至第8条中的一条:

1.系统讲授2门以上实验实训课程,实验教学人员年均授课200计划学时以上,其他实验技术人员年均授课80计划学时以上,教学综合考核成绩等级为A级(优秀)。

2.主持研发的实验实训设备,在 3 家以上单位推广使用; 或主持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的研究、设计、生产、施工、技术检测、技术推广、开发的科技成果在企业产生150万元以上的经济效益,或为学校带来 50 万元以上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

3.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一等奖(排名前八)、二等奖以上(排名前六)、或三等奖(排名前三)。

4.获省部级以上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奖励;或获市厅级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二等奖以上(排名前三)奖励。

5.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担任省部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一流本科课程、一流本科专业、广西民办高校重点支持建设专业、精品资源共享课、精品视频公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优质专业、特色专业、教学团队)主要成员(排名前)。

6.指导学生(排名第一)参加大学生国家级专业竞赛获国家级奖励,或获省部级一等奖以上1项同时获省部级二等奖2项(次)以上奖励。

7.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同时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

8.作为第一完成人获2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同时获3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且至少有一项授权专利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累计到校经费5万元以上)。

第十二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1篇以上实验教学研究论文,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的学术论文或高水平实验实训报告 3篇,其中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1以上。

二、公开出版本专业领域的实验实训教材 1 部(排名前三,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并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1篇以上。

三、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制

提交能体现本人从事本学科、专业领域或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论文著作、国家发明专利成果、技术报告、专业作品、教学与工作案例等具有国内外先进、引领水平的相关标志性成果材料,经学校组织校外2名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鉴定,并通过学校学术委员会及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评议和认定,达到专业任职要求。

四、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实验师职称条件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初级职称(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专业较扎实的理论基础,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实验技术发展现状,具备从事实验实训技术、实验实训教学及科研的能力。

二、实验实训教学人员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和实验技术工作, 承担过 1 门以上本专业实验实训课程教学,实验实训教学(包括实验准备或测试)效果良好。

其他实验技术人员承担有关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维护、检修、故障排除等技术工作;或能够加工特殊的实验实训装置或零部件,改进有关仪器性能指标,解决某些关键性技术问题;或能够独立拟定实验实训方案,独立承担实验实训室建设中的部分任务。

第十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初级职称(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的第1条,同时具备第2至第4条中的一条:

一、系统讲授1门以上实验实训课程,年均授课60计划学时以上,教学综合考核成绩等级为B级(良好)以上。

二、以第一完成人获本专业领域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1项以上。

三、参与省部级(排名前七)或市厅级(排名前五)或校级(排名前三)教学、科研项目(课题),或研究成果获本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奖励。

四、独立设计过 2 项以上实验实训项目,并在实际工作中使用 2 年以上,效果良好;或加工、改进实验实训技术和装置 2 项以上,取得较好的成绩。

第十五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初级职称(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的学术论文1篇,并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1篇以上实验教学研究论文。

二、完成的实验实训报告、实验实训室建设方案、实验实训设计方案、实验实训项目总结、实验实训教学案例等实践成果,获单位奖励、或鉴定验收、或收入单位的工作简报(交流文集),并公开发表本专业领域的学术论文1篇

三、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助理实验师职称条件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能掌握常规的实验实训工作原理、方法和步骤,熟练地使用与实验有关的仪器设备,参加过实验实训工作,能初步独立地制定试验方法,较好地完成实验实训任务。

第十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参与1门以上课程讲授工作。

(二)参与校级(排名前五)以上科研项目、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实验实训项目建设

第十八条 论文条件

公开发表论文1篇以上。

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第十九条 本条件若干问题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学历(学位)资历、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的条件要求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的学历,须提供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著作、论文、公开出版物

(一)本条件中,“著作”是指以独著、第一作者或主编公开出版(有 ISBN 书号)的学术专著、译著或编著、教材。

(二)本条件中,“论文”是指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有 ISSN 或 CN 刊号)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三)公开出版物,是指学术刊物(有ISBN或CN刊号)或书籍(有ISBN书号)。国内公开发行公开出版物可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上查询。

(四)发表上述论文、著作、公开出版物须以本校校名为第一单位(与学校确立人事(劳动)关系前在其他高校取得的;或在专项人才培养项目实施过程中以第一作者取得的;或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除外)。

、国内外权威刊物

本条件中,“国外权威刊物”是指:在学术刊物(有 ISSN 或 CN 刊号)上公开发表,被 SCI、EI、SSCI、A&HCI 收录,须有资质的检索部门提供收录证明“国内权威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

上述国内外权威刊物不包括增刊、书评和会议论文检索或收录。

五、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一)省部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指由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的高等教育本科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A类。

(二)市厅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指由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的高等教育本科教学改革工程一般项目B类;或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教育科学规划类课题。

(三)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指由学校教务科技处下达的高等教育本科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

(四)所有项目必须以本校校名为第一单位(与学校确立人事(劳动)关系前在其他高校取得的;或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或在本校工作期间参与其他高校项目(课题),在立项申报书中有本校校名且加盖公章的业绩成果除外)。

六、科研项目(课题)

(一)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指由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等涉及科学技术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国家主管部门,或受中共中央、国务院委托管理某些重大专项的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下达的科研项目(课题)。

(二)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科技部除外)等涉及科学技术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省部级主管部门,或受省部委委托管理某些重大专项的有关司局或厅局下达科研项目(课题)。

(三)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是指省级各部、委、办、厅、局,设区市的党委、政府下达的项目(课题)。

(四)同一科研项目(课题)不得重复使用。

(五)所有项目(课题)必须以本校校名为第一单位(与学校确立人事(劳动)关系前在其他高校取得的;或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或在本校工作期间参与其他高校项目(课题),在立项申报书中有本校校名且加盖公章的业绩成果除外)。

七、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

(一)单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1 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2 篇。

(二)单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0.5 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1 篇。

(三)单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核心期刊1 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2 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5篇。

(四)单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公开发表论文1 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 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0.5 篇。

(五)同一篇决策咨询类信息被不同类别信息刊物采用,以及信息采用后获得领导同志批示的,按最高标准计,不累计。

以上规定的决策咨询类信息不含部门信息刊物或专项工作信息,各级决策咨询类信息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根据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决策咨询类信息折算论文情况,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通知单为依据,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证明不予认可。

八、大学生国家级专业竞赛,是指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作品竞赛、“挑战杯” 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外研社杯”全国大学生英语系列赛(英语演讲、英语辩论、英语写作、英语阅读)、ACM-ICPC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结构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商务“创新、创意及创业”挑战赛、全国大学生工程训练综合能力竞赛,以及由教育部、人社部等主办、参与举办、授权举办的其他专业竞赛。

九、大学生省部级专业竞赛,是指大学生国家级专业竞赛的省级选拔赛,以及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年会展示、全国大学生机器人大赛(RoboMaster、RoboCon中国大学生计算机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市场调查与分析大赛、中国高校计算机大赛(大数据挑战赛、团体程序设计天梯赛、移动应用创新赛、网络技术挑战赛)、中国机器人大赛暨RoboCup机器人世界杯中国赛、全国大学生信息安全竞赛、中国大学生机械工程创新创意大赛(过程装备实践与创新赛、铸造工艺设计赛、材料热处理创新创业赛、起重机创意赛)、蓝桥杯全国软件和信息技术专业人才大赛、“中国软件杯”大学生软件设计大赛、全国高校数字艺术设计大赛,或国家有关部委主办、参与举办、授权举办的其他专业竞赛,或省级教育、人社等行政主管部门主办、参与举办、授权举办的其他专业竞赛。

十、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含本级。

、本条件中相关佐证材料要求

(一)讲授课程、专职辅导员讲授思想政治教育课、授学时数认证,均须提交学校教务科技认定本校教学计划内的教师课表。

(二)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考核等级,须提交近5年来学校教务科技对个人的教学质量评价结果。

(三)指导过青年教师、青年辅导员、进修教师学习,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考核材料。

(四)已结题的项目(课题),须提供该项目(课题)的立项批文、结题(验收)证书或通过鉴定证明;取得阶段性成果的未结题项目(课题)须提供立项批文、成果等相关支撑材料。

(五)各种奖励认证,须提供授奖部门颁发的个人获奖证书、表彰文件,非政府部门授予的奖项还须提供评比通知。

(六)论文、著作、奖励及项目(课题)级别须提供经学校教务科技审核的证明材料。

十二、工作中,如遇国家、自治区职改管理部门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十三、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双师型”教师。

十四、本条件由学校职改办及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提交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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