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桂林信息科技学院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桂林信息科技学院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桂林信息科技学院
2021年10月5日
附件:
桂林信息科技学院高校教师系列
职称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职称制度改革,客观、科学、公正地评价学校教师,全面提高教师质量,建设高素质创新型教师队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办发〔2017〕47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校职称评审权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15号)、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桂职办〔2019〕52 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根据人才分类评价要求,结合我校师资队伍实际,教授和副教授资格按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专职辅导员4种类型分类评审,讲师和助教不分类评审。
教学为主型教师原则上是指以长期从事教育教学的教师,特别是长期从事基础课、公共课教学工作的教师。
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原则上是指从事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任务,特别是从事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学、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教师。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原则上是指岗位设置在思想政治理论教研部,全职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
专职辅导员是指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及相关研究工作并取得高校教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思想政治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近2年年度师德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二、身心健康,能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专业技术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一)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不得申报。
(二)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2年内不得申报。
(三)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四)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五) 受到教学差错或一般教学事故处理者,受到处理的当年(自然年)及次年不得申报;受到一般教学事故处理2次以上者,从受到处理的当年(自然年)起,连续3年不得申报;受到严重教学事故处理者,终身不得申报。
(六)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不得申报。
第五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学校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完成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七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教授职称须具备以下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取得副高级职称满5年。
二、申报副教授职称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满2年;
(二)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取得中级职称满5年。
三、申报讲师职称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
(二)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初级职称满4年;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尚无职称的人员直接申报中级职称,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四、申报助教职称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备硕士学位;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1年期满且考核合格。
第三章 教授职称条件
第八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一、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
任现职以来有1年以上班主任、辅导员等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并在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善于言传身教,注意教学过程中以高尚的师德、严谨的学风、渊博的知识教育影响学生,发挥学生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作用。
(二)具有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广博的专业知识,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和相关专业领域教育发展趋势,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
(三)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成果显著,能根据本学科专业发展前沿和现代化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教学态度认真严谨、教学观点正确、方法得当,注意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并在教育教学改革、学科专业建设、实验实训建设、教材建设、团队建设、服务社会等方面业绩突出,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影响力;须指导过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
(四)具有领导本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的能力,具有学术带头人应具备的综合协调能力、团结协作能力,积极发挥学术骨干的作用,有效组织本学科专业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二、专职辅导员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学科理论基础和政策水平,熟谙思想政治工作规律、教书育人规律、学生成长规律,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有较深入的研究。担任过大学生社会实践、学生社团、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或学科专业竞赛等指导教师。
(二)具有科学的决策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和丰富的学生管理工作经验,善于利用各种新的载体,创造性地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在本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第九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教学为主型教师
(一)教学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备下列条件的第1条,同时具备第2至第5条中的一条:
1.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近5年年均授课200计划学时以上,教学综合考核成绩等级为A级(优秀)。
2.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或一等奖(排名前六)、或二等奖(排名前四)、或三等奖(排名第一)。
3.获国家级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奖励;或获省部级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二等奖(排名前三)以上奖励。
4.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担任省部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一流本科课程、一流本科专业、广西民办高校重点支持建设专业、精品资源共享课、精品视频公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优质专业、特色专业、教学团队等)主要成员(排名前三)。
5.指导学生(排名第一)参加大学生国家级专业竞赛获国家级奖励,或获省部级一等奖2项(次)以上奖励。
(二)科研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星火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等奖项之一或其他专业奖项;或获省部级上述奖项一等奖、或二等奖(排名前五)、或三等奖(排名前三)。
2.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或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同时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
3.作为第一完成人获2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6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至少有一项授权专利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累计到校经费10万元以上)。
4.作为第一完成人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新产品、新材料或解决的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通过省部级以上的鉴定验收,并推广使用。
5.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教育科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得到国家部委或省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的肯定或采纳,并推广使用。
6.艺术类教师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同时本人参加专业比赛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承担过省部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创作;或公开举办高水平个人专业展演(画展、设计展、音乐会等)。
7.体育类教师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同时担任教练(排名第一)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体育赛事获前8名(三等奖以上);或担任教练(排名第一)指导学生参加省部级体育赛事获个人项目前4名(二等奖以上)、团体项目(运动员人数≧4)前8名(三等奖以上);或担任教练(排名第一)指导学生参加省部级体育赛事获个人项目前8名(三等奖以上)3项(次)以上;或担任省部级以上体育赛事裁判长以上职务。
(三)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论文、著作总篇数达理工类5篇(部),文科类6篇(部),艺术类及体育类5篇(部),同时公开发表2篇以上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论文,其中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3篇以上(其中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2篇以上)。
(2)公开出版本学科领域的学术专著1部或主编全国通用规划类教材1部(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同时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2篇以上(其中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1篇以上)。
(3)艺术类教师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3篇以上(其中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2篇以上);或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2篇以上(其中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1篇以上),同时提交个人创作艺术作品5件(在国内外权威刊物上公开发表,或获得省部级以上专业比赛、展演奖励)。
(4)体育类教师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2篇以上(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1篇以上),同时作为教练(排名第一)指导学生获国际级赛事前8名(三等奖以上)或国家级赛事前3名(二等奖以上)或省级赛事第1名。
2.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制
提交能体现本人从事本学科、专业领域或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论文著作、国家发明专利成果、技术报告、专业作品、教学与工作案例等具有国内外先进、引领水平的相关标志性成果材料,经学校组织校外2名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鉴定,并通过学校学术委员会及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评议和认定,达到专业任职要求。
二、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
(一)教学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备下列条件的第1条,同时具备第2至第5条中的一条:
1.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近5年年均授课180计划学时以上,教学综合考核成绩等级为A级(优秀)。
2.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或一等奖(排名前七)、或二等奖(排名前五)、或三等奖(排名前二)。
3.获国家级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奖励;或获省部级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二等奖(排名前三)以上奖励。
4.主持省部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二)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担任省部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一流本科课程、一流本科专业、广西民办高校重点支持建设专业、精品资源共享课、精品视频公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优质专业、特色专业、教学团队等)主要成员(排名前五)。
5.指导学生(排名第一)参加大学生国家级专业竞赛获国家级奖励,或获省部级一等奖以上1项同时获省部级二等奖2项(次)以上奖励。
(二)科研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星火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等奖项之一或其他专业奖项;或获省部级上述奖项一等奖、或二等奖(排名前五)、或三等奖(排名前三)。
2.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
3.作为第一完成人获3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同时获5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且至少有一项授权专利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累计到校经费10万元以上)。
4.作为第一完成人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新产品、新材料或解决的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通过省部级以上的鉴定验收,并推广使用。
5.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教育科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得到国家部委或省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的肯定或采纳,并推广使用。
6.艺术类教师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同时本人参加专业比赛获省部级二等奖2项(次)以上奖励;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二)承担过省部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创作;或公开举办高水平个人专业展演(画展、设计展、音乐会等)。
7.体育类教师主持完成2项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同时担任教练(排名第一)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体育赛事获前8名(三等奖以上);或担任教练(排名第一)指导学生参加省部级体育赛事获个人项目前4名(二等奖以上)、团体项目(运动员人数≧4)前8名(三等奖以上);或担任教练(排名第一)指导学生参加省部级体育赛事获个人项目前8名(三等奖以上)3项(次)以上;或担任省部级以上体育赛事裁判长以上职务。
(三)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论文、著作总篇数达理工类6篇(部),文科类7篇(部),艺术类及体育类6篇(部),同时公开发表2篇以上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论文,其中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4篇以上(其中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3篇以上)。
(2)公开出版本学科领域的学术专著1部,同时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3篇以上(其中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2篇以上)。
(3)艺术类教师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4篇以上(其中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3篇以上);或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3篇以上(其中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2篇以上),同时提交个人创作艺术作品5件(在国内外权威刊物上公开发表,或获得省部级以上专业比赛、展演奖励)。
(4)体育类教师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3篇以上(其中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2篇以上),同时作为教练(排名第一)指导学生获国际级赛事前8名(三等奖以上)或国家级赛事前3名(二等奖以上)或省级赛事第1名。
2.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制
提交能体现本人从事本学科、专业领域或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论文著作、国家发明专利成果、技术报告、专业作品、教学与工作案例等具有国内外先进、引领水平的相关标志性成果材料,经学校组织校外2名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鉴定,并通过学校学术委员会及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评议和认定,达到专业任职要求。
三、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
(一)教学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备下列条件的第1条,同时具备第2至第5条中的一条:
1.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近5年年均授课200计划学时以上,教学综合考核成绩等级为A级(优秀)。
2.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或一等奖(排名前六)、或二等奖(排名前四)、或三等奖(排名第一)。
3.获国家级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奖励;或获省部级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二等奖(排名前三)以上奖励。
4.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担任省部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一流本科课程、一流本科专业、广西民办高校重点支持建设专业、精品资源共享课、精品视频公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优质专业、特色专业、教学团队等)主要成员(排名前三)。
5.参加广西思想政治理论课“精彩一课”比赛获得一等奖;或指导学生(排名第一)参加思政类比赛项目,获省部级一等奖3项(次)以上奖励。
(二)科研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教育部人文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等奖项之一或其他专业奖项;或获广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或二等奖(排名前五)、或三等奖(排名前三)。
2.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或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同时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
3.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教育科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得到国家部委或省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的肯定或采纳,并推广应用。
(三)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论文、著作总篇数达6篇(部),同时公开发表2篇以上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论文,其中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3篇以上(其中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2篇以上)。
(2)公开出版本学科领域的学术专著1部或主编全国通用规划类教材1部(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同时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2篇以上(其中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1篇以上)。
2.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制
提交能体现本人从事本学科、专业领域或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论文著作、国家发明专利成果、技术报告、专业作品、教学与工作案例等具有国内外先进、引领水平的相关标志性成果材料,经学校组织校外2名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鉴定,并通过学校学术委员会及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评议和认定,达到专业任职要求。
四、专职辅导员
(一)工作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学生管理工作思路系统、全面,系统讲授2门以上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形势与政策、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就业指导、国防教育等相关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近5年年均计划学时数80学时以上,课堂授课时数60学时以上,教学综合考核成绩为A级(优秀)。一直在辅导员岗位工作,且近3年内没有出现过较大工作失误。
2.深入、系统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研究,具有指导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师的能力,指导、培训过辅导员,是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域的带头人。起草(排名第一)过重要的学生管理文件、改革方案或撰写高水平的调研报告2项以上,实践成效显著。
3.学生管理工作实绩突出,工作经验被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肯定或宣传;或所带学生班级、党团组织获省级以上荣誉称号或3次市厅级以上荣誉称号;或本人获省部级以上或3次市厅级以上表彰。
(二)科研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域开展研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教育部人文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等奖项之一或其他专业奖项;或获广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十)、或二等奖(排名前五)、或三等奖(排名前三)。
2.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或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同时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
3.指导学生(排名第一)参加思想政治教育、创新创业竞赛,获省部级一等奖3项(次)以上奖励。
(三)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论文、著作总篇数达6篇(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发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域的论文,其中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3篇以上(其中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2篇以上)。
(2)公开出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领域的学术专著1部或主编全国通用规划类教材1部(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同时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2篇以上(其中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1篇以上)。
(3)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案例、工作报告、经验总结、公共服务、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等实践成果,获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肯定或奖励、或鉴定验收、或公开发表,同时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2篇以上(其中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1篇以上)。
2.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制
提交能体现本人从事本学科、专业领域或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论文著作、国家发明专利成果、技术报告、专业作品、教学与工作案例等具有国内外先进、引领水平的相关标志性成果材料,经学校组织校外2名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鉴定,并通过学校学术委员会及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评议和认定,达到专业任职要求。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取得副高级职称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副高级职称2年以上,以上人员满足其他申报条件,且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新增主持2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或1项以上国家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课题);或新增主持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同时主持完成2项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
二、获国家级科研奖励(排名前三);或获省部级科研奖励一等奖(排名前三)以上;或获省部级科研奖励二等奖(排名前二)。
三、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排名前三);或获全国高校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二等奖以上;或获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排名前二)、或一等奖(排名第一)。
四、获国家级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一等奖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排名第一)参加学科专业竞赛、创新创业大赛获国家级一等奖2项以上奖励;或作为第一指导老师指导学生参加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国家级金奖。
第四章 副教授职称条件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一、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
任现职以来有1年以上学生教育管理或教学管理工作经历;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任现职以来有1年以上班主任、辅导员等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育人渗透到教育教学全过程中,为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具有本学科系统的理论知识、扎实的专业基础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专业国内外的学术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三)具有较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专业的教学改革前沿,教学方法先进,教学效果好,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学科专业建设、实验实训建设、教材建设、团队建设等工作并起骨干作用,指导过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
(四)具有承担本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的能力,具备较好的综合协调能力、团结协作能力,有效组织本学科专业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二、专职辅导员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宽厚的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熟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要求,掌握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规律,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和较丰富的学生管理工作经验。能结合学生思想特点,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能独立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管理工作成效显著。
(三)具有指导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师的能力,是学校学生思想教育工作骨干。
第十二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教学为主型教师
(一)教学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备下列条件的第1条,同时具备第2至第5条中的一条:
1.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近5年年均授课200计划学时以上,教学综合考核成绩等级为A级(优秀)。
2.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一等奖(排名前八)、二等奖以上(排名前六)、或三等奖(排名前三)。
3.获省部级以上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奖励;或获市厅级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二等奖以上(排名前三)奖励。
4.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担任省部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一流本科课程、一流本科专业、广西民办高校重点支持建设专业、精品资源共享课、精品视频公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优质专业、特色专业、教学团队等)主要成员(排名前五)。
5.指导学生(排名第一)参加大学生国家级专业竞赛获国家级奖励,或获省部级一等奖以上1项同时获省部级二等奖2项(次)以上奖励。
(二)科研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奖项之一或其他专业奖项;或获市厅级上述奖项一等奖(排名前五)、或二等奖(排名前三)、或三等奖(排名前二)。
2.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二)参与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或主持省部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参与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同时主持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
3.作为第一完成人获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4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至少有一项授权专利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累计到校经费5万元以上)。
4.作为第一完成人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新产品、新材料或解决的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通过市厅级以上的鉴定验收,并推广使用。
5.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教育科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得到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设区市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的肯定或采纳,并推广应用。
6.艺术类教师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同时本人参加专业比赛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承担过省部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创作;或公开举办高水平个人专业展演(画展、设计展、音乐会等)。
7.体育类教师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同时担任教练(排名前二)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体育赛事获前8名(三等奖以上);或担任教练(排名前二)指导学生参加省部级体育赛事获个人项目前4名(二等奖以上)、团体项目(运动员人数≧4)前8名(三等奖以上);或担任教练(排名前二)指导学生参加省部级体育赛事获个人项目前8名(三等奖以上)3项(次)以上;或担任省部级以上体育赛事副裁判长以上职务。
(三)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论文总篇数达理工类4篇(部),文科类5篇(部),艺术类及体育类4篇(部),同时公开发表1篇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论文,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其中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2篇以上(其中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1篇以上)。
(2)公开出版本学科领域的学术专著1部或撰写全国通用规划类教材1部(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同时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1篇以上。
(3)艺术类教师在国内外权威刊物或国家主流媒体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引领性文章2篇以上(其中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1篇以上);或在国内外权威刊物或国家主流媒体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引领性文章1篇以上,同时提交个人创作艺术作品4件(在国内外权威刊物上公开发表,或获得省部级以上专业比赛、展演奖励)。
(4)体育类教师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1篇以上,同时作为教练(排名第一)指导学生获国际级赛事前8名(三等奖以上)或国家级赛事前6名(三等奖以上)或省级赛事前3名。
2.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制
提交能体现本人从事本学科、专业领域或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论文著作、国家发明专利成果、技术报告、教学与工作总结等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相关标志性成果材料,经学校组织校外2名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鉴定,并通过学校学术委员会及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评议和认定,达到专业任职要求。
二、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
(一)教学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备下列条件的第1条,同时具备第2至第5条中的一条:
1.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近5年年均授课180计划学时以上,教学综合考核成绩为A级(优秀)。
2.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一等奖(排名前九)、二等奖以上(排名前七)、或三等奖(排名前五)。
3.获省部级以上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奖励;或获市厅级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二等奖以上(排名前三)奖励。
4.主持省部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担任省部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一流本科课程、一流本科专业、广西民办高校重点支持建设专业、精品资源共享课、精品视频公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优质专业、特色专业、教学团队等)主要成员(排名前五)。
5.指导学生(排名第一)参加大学生国家级专业竞赛获国家级奖励,或获省部级一等奖以上1项同时获二等奖1项以上奖励。
(二)科研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星火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等奖项之一或其他专业奖项;或获省部级上述奖项一等奖、或二等奖(排名前五)、或三等奖(排名前三)。
2.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同时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
3.作为第一完成人获2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同时获3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且至少有一项授权专利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累计到校经费5万元以上)。
4.作为第一完成人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新产品、新材料或解决的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通过省部级以上的鉴定验收,并推广使用。
5.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教育科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得到国家部委或省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的肯定或采纳,并推广使用。
6.艺术类教师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同时本人参加专业比赛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承担过省部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创作;或公开举办高水平个人专业展演(画展、设计展、音乐会等)。
7.体育类教师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同时担任教练(排名第一)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体育赛事获前8名(三等奖以上);或担任教练(排名第一)指导学生参加省部级体育赛事获个人项目前4名(二等奖以上)、团体项目(运动员人数≧4)前8名(三等奖以上);或担任教练(排名第一)指导学生参加省部级体育赛事获个人项目前8名(三等奖以上)3项(次)以上;或担任省部级以上体育赛事裁判长以上职务。
(三)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论文、著作总篇数达理工类5篇(部),文科类6篇(部),艺术类及体育类5篇(部),同时公开发表1篇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论文,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其中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3篇以上(其中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2篇以上)。
(2)公开出版本学科领域的学术专著1部,同时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2篇以上(其中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1篇以上)。
(3)艺术类教师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3篇以上(其中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2篇以上),或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2篇以上(其中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1篇以上),同时提交个人创作艺术作品5件(在国内外权威刊物上公开发表,或获得省部级以上专业比赛、展演奖励)。
(4)体育类教师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2篇以上(其中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1篇以上),同时作为教练(排名第一)指导学生获国际级赛事奖项前8名(三等奖以上)或国家级赛事前6名(三等奖以上)或省级赛事前3名。
2.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制
提交能体现本人从事本学科、专业领域或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论文著作、国家发明专利成果、技术报告、教学与工作总结等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相关标志性成果材料,经学校组织校外2名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鉴定,并通过学校学术委员会及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评议和认定,达到专业任职要求。
三、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
(一)教学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备下列条件的第1条,同时具备第2至第5条中的一条:
1.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近5年年均授课200计划学时以上,教学综合考核成绩等级为A级(优秀)。
2.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一等奖(排名前八)、二等奖以上(排名前六)、或三等奖(排名前三)。
3.获省部级以上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奖励;或获市厅级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二等奖以上(排名前三)奖励。
4.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担任省部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一流本科课程、一流本科专业、广西民办高校重点支持建设专业、精品资源共享课、精品视频公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优质专业、特色专业、教学团队等)主要成员(排名前五)。
5.参加广西思想政治理论课“精彩一课”比赛获得二等奖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排名第一)参加思政类项目比赛,获省部级一等奖以上1项同时获省部级二等奖2项(次)以上奖励。
(二)科研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人文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等奖项之一或其他专业奖项;或获市厅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五)或二等奖(排名前三)或三等奖(排名前二)。
2.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二)参与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或主持省部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参与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同时主持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
3.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教育科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得到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设区市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的肯定或采纳,并推广应用。
(三)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论文、著作总数达5篇(部),同时公开发表1篇以上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其中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2篇以上(其中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1篇以上)。
(2)公开出版本学科领域的学术专著1部或撰写全国通用规划类教材1部(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同时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1篇以上。
2.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制
提交能体现本人从事本学科、专业领域或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论文著作、国家发明专利成果、技术报告、教学与工作总结等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相关标志性成果材料,经学校组织校外2名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鉴定,并通过学校学术委员会及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评议和认定,达到专业任职要求。
四、专职辅导员
(一)工作业绩成果条件
一直在辅导员工作岗位,且近3年内没有出现过较大工作失误,并在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积极指导毕业生就业创业。系统讲授2门以上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形势与政策、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就业指导、国防教育等相关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近5年年均计划学时数80学时以上,课堂授课时数60学时以上,教学综合考核成绩为A级(优秀)。
2.结合本岗位工作,独立起草过学生管理工作文件、改革方案或撰写高水平调研报告1项以上,实践效果良好。
3.注重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工作经验被市厅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肯定或宣传;或所带学生班级、党团组织获市厅级以上荣誉称号;或本人获市厅级以上表彰且年度考核有1次为“优秀”。
(二)科研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域开展研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人文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等奖项之一或其他专业奖项;或获市厅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五)或二等奖(排名前三)或三等奖(排名前二)。
2.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二)参与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或主持省部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参与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同时主持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
3.指导学生(排名第一)参加思想政治教育、创新创业竞赛,获国家级奖励,或获省部级一等奖以上1项同时获省部级二等奖2项(次)以上奖励。
(三)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域公开发表论文、著作5篇(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发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域的学术论文,其中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2篇以上(其中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1篇以上)。
(2)公开出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域的学术专著1部或撰写全国通用规划类教材1部(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同时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1篇以上。
(3)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案例、工作报告、经验总结、公共服务、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等实践成果,获市厅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肯定或奖励、或鉴定验收、或公开发表,或工作经验在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会议上发言交流,或收入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简报(交流文集),同时在国内外权威刊物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发表引领性文章1篇以上。
2.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制
提交能体现本人从事本学科、专业领域或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论文著作、国家发明专利成果、技术报告、教学与工作总结等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相关标志性成果材料,经学校组织校外2名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鉴定,并通过学校学术委员会及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评议和认定,达到专业任职要求。
第十三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取得中级职称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中级职称3年以上;或取得博士学位,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特别优秀者,以上人员满足其他申报条件,且取得现职称(经认定特别优秀的博士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新增主持1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或3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
二、获国家级科研奖励(排名前五);或获省部级科研奖励二等奖(排名前三)以上。
三、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排名前五);或获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排名前五)、或一等奖(排名前二)。
四、获国家级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二等奖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排名第一)参加学科专业竞赛、创新创业大赛获国家级1项一等奖且2项二等奖奖励;或指导学生(排名第一)参加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国家级银奖以上。
第五章 讲师职称条件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有1年以上班主任、辅导员、学生教育管理或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经历,取得初级职称(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教书育人效果好。专职辅导员能针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特点,全面系统地开展管理工作。
二、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及从事教育教学与科学研究的能力,了解本学科(工作)领域发展动态。
三、具有一定的教学实践经验,掌握本专业和课程的基本教学方法,教学效果较好。专职辅导员了解学生的思想发展规律,深入细致地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四、具有参与本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实验实训建设的能力(专职辅导员不作要求)。
第十五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教学(工作)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初级职称(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备下列条件的第1条,同时具备第2至6条中的一条:
1.承担1门以上课程教授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年均课堂授课时数达到60学时以上,教学综合考核成绩为B级(良好)以上。专职辅导员能够独立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教育管理工作,系统讲授1门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课程,年均课堂授课时数达到36学时以上,教学综合考核成绩为B级(良好)以上,近三年内没有出现过较大工作失误。
2.获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排名前三)、或三等奖(排名前二)以上奖励。
3.获校级以上教师教学(职业)能力比赛奖励。
4.参与省部级(排名前七)或市厅级(排名前五)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实验实训项目建设。
5.指导学生参加学科专业竞赛、创新创业大赛或思想政治教育比赛,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6.专职辅导员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本人所带学生班级、党团组织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或本人年度考核有1次为“优秀”。
(二)科研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初级职称(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校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
2.参与省部级(排名前七)或市厅级(排名前五)或校级(排名前三)以上科研项目(课题)。
3.艺术类教师参与完成校级以上展演、项目设计。
4.体育类教师参加或指导学生在校级以上专业比赛中获前6名(三等奖以上)。
第十六条 论文、著作条件
独立撰写并公开发表1篇本专业教学改革论文,同时公开发表本学科、专业领域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
第六章 助教职称条件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在本学科领域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教书育人效果好。任现职以来,有1年以上学生教育管理或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经历。专职辅导员能针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特点,全面系统地开展管理工作。
(二)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及从事教育教学与科学研究的能力,了解本学科(工作)领域发展动态。
(三)具有一定的教学实践经验,掌握本专业和课程的基本教学方法。专职辅导员了解学生的思想发展规律,独立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参与1门以上课程讲授工作,专职辅导员能够独立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二)参与校级(排名前五)以上科研项目、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实验实训项目建设。
第十九条 论文条件
独立撰写并公开发表论文1篇以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件若干问题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学历(学位)资历、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的条件要求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的学历,须提供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著作、论文、公开出版物
(一)著作,是指以独著、第一作者或主编公开出版(有ISBN书号)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著(独著,15万字以上)、译著(3万字以上)、教材、个人艺术创作作品集(美术、设计作品60幅以上;交响乐2部以上;作曲30首以上;原创舞蹈编导作品8个以上)。凡属与他人合作出版的国家通用规划类教材(专著或编著)等,必须明确地指出承担的工作量和所处的地位及作用。
(二)论文,是指以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不含普通学术刊物)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有ISSN或CN刊号)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
(三)公开出版物,是指学术刊物(有ISBN或CN刊号)或书籍(有ISBN书号)。国内公开发行公开出版物可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上查询。
(四)发表上述论文、著作、公开出版物须以本校校名为第一单位(以通讯作者发表的高水平论文或主流媒体文章;或与学校确立人事(劳动)关系前在其他高校取得的;或在专项人才培养项目实施过程中以第一作者取得的;或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除外)。
四、国内外权威刊物、国家主流媒体
(一)本条件中,国内外权威刊物分为国外权威刊物和国内权威刊物。“国外权威刊物”是指:在学术刊物(有ISSN或CN刊号)上公开发表,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收录,有资质的检索部门提供的收录证明。SCI论文分区按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发布的《JCR期刊影响因子及分区情况》执行。“国内权威刊物”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
上述国内外权威刊物不包括增刊、书评和会议论文检索或收录。
(二)本条件中,“国家主流媒体”是指: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杂志、中国社会科学报、法制日报、中国教育报、中国艺术报、中国体育报等权威媒体的报刊、总网站以及《广西日报》、《当代广西》等自治区级媒体的报刊。
五、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一)省部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指由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的高等教育本科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A类。
(二)市厅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指由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的高等教育本科教学改革工程一般项目B类;或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教育科学规划类课题。
(三)校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指由学校教务科技处下达的高等教育本科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
(四)同一项目(课题)不得重复使用。
(五)所有项目必须以本校校名为第一单位(与学校确立人事(劳动)关系前在其他高校取得的;或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或在本校工作期间参与其他高校项目(课题),在立项申报书中有本校校名且加盖公章的业绩成果除外)。
六、科研项目(课题)
(一)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指由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等涉及科学技术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国家主管部门,或受中共中央、国务院委托管理某些重大专项的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下达,并有下达部门的合同(或任务书)依据和财政经费支持的科研项目(课题)。
(二)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科技部除外)等涉及科学技术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省部级主管部门,或受省部委委托管理某些重大专项的有关司局或厅局下达,并有下达部门的合同依据(或任务书)和财政经费支持的科研项目(课题)。
(三)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是指省级各部、委、办、厅、局,设区市的党委、政府下达的项目(课题)。
(四)同一科研项目(课题)不得重复使用。
(五)所有项目(课题)必须以本校校名为第一单位(与学校确立人事(劳动)关系前在其他高校取得的;或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或在本校工作期间参与其他高校项目(课题),在立项申报书中有本校校名且加盖公章的业绩成果除外)。
七、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
(一)单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1 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2 篇。
(二)单篇获党中央、国务院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0.5 篇,其中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的视为国家权威期刊报刊1 篇。
(三)单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采用的视为核心期刊1 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2 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5篇。
(四)单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信息刊物综合采用的视为公开发表论文1 篇,其中获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1 篇,获自治区党委、政府其他领导批示的视为核心期刊0.5 篇。
(五)同一篇决策咨询类信息被不同类别信息刊物采用,以及信息采用后获得领导同志批示的,按最高标准计,不累计。
以上规定的决策咨询类信息不含部门信息刊物或专项工作信息,各级决策咨询类信息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八、体育类“国际级赛事”、“国家级赛事”、“省级赛事”
(一)“国际级赛事”是指奥林匹克运动会、亚洲运动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世界青年运动会等公认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综合性或单项体育比赛。
(二)“国家级赛事”是指全国运动会、全国民族运动会、全国城市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以及由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举办的全国性单项体育比赛。
(三)“省级赛事”是指省级运动会、民族运动会、大学生运动会以及由省体育局、教育厅举办的省级单项体育比赛。
九、艺术类国家级专业比赛(展演)、省级专业比赛(展演):是指由国家、省级教育、宣传、文化艺术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高水平专业比赛;或是由省级以上各专业协会、电视台等单位举办并经相关同行公认的有较高社会影响的专业比赛。
十、艺术类专业奖项
(一)国家级艺术类专业奖项,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工作部门或国家级人民团体等颁发的“五个一工程”、“文华奖”、“荷花奖”、“梅花奖”、“金钟奖”、“百花奖”、“华表奖”、“金鸡奖”、“金鹰奖”、“中国戏剧奖·曹禺戏剧文学奖”、“中国戏剧梅花奖”、“全国美术作品展览”等全国性艺术专业比赛奖项。不含企业主办的奖项。
(二)省部级艺术类专业奖项,指国家文化部举办的各类专业艺术比赛颁发的奖项;或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颁发的“铜鼓奖”、“桂花奖”、“全区戏剧展演比赛奖”、“全区音乐舞蹈比赛奖”、“全区美术展览比赛”等专业艺术比赛活动的奖项。不含企业主办的奖项。
十一、大学生国家级专业竞赛,是指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作品竞赛、“挑战杯” 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外研社杯”全国大学生英语系列赛(英语演讲、英语辩论、英语写作、英语阅读)、ACM-ICPC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结构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商务“创新、创意及创业”挑战赛、全国大学生工程训练综合能力竞赛,以及由教育部、人社部等主办、参与举办、授权举办的其他专业竞赛。
十二、大学生省部级专业竞赛,是指大学生国家级专业竞赛的省级选拔赛,以及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年会展示、全国大学生机器人大赛(RoboMaster、RoboCon)、中国大学生计算机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市场调查与分析大赛、中国高校计算机大赛(大数据挑战赛、团体程序设计天梯赛、移动应用创新赛、网络技术挑战赛)、中国机器人大赛暨RoboCup机器人世界杯中国赛、全国大学生信息安全竞赛、中国大学生机械工程创新创意大赛(过程装备实践与创新赛、铸造工艺设计赛、材料热处理创新创业赛、起重机创意赛)、蓝桥杯全国软件和信息技术专业人才大赛、“中国软件杯”大学生软件设计大赛、全国高校数字艺术设计大赛,或国家有关部委主办、参与举办、授权举办的其他专业竞赛,或省级教育、人社等行政主管部门主办、参与举办、授权举办的其他专业竞赛。
十三、本条件中相关佐证材料要求
(一)讲授课程、专职辅导员讲授思想政治教育课、授学时数认证,均须提交学校教务科技处认定本校教学计划内的教师课表。
(二)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考核等级,须提交近5年来学校教务科技处对个人的教学质量评价结果。
(三)指导过青年教师、青年辅导员、进修教师学习,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考核材料。
(四)已结题的项目(课题),须提供该项目(课题)的立项批文、结题(验收)证书或通过鉴定证明;取得阶段性成果的未结题项目(课题)须提供立项批文、成果等相关支撑材料。
(五)各种奖励认证,须提供授奖部门颁发的个人获奖证书、表彰文件,非政府部门授予的奖项还须提供评比通知。
(六)论文、著作、奖励及项目(课题)级别须提供经学校教务科技处审核的证明材料。
十四、担任扶贫驻村“第一书记”、扶贫工作队员等重大任务,或休产假、因公致伤休假1年之内、或因病休假半年之内的,执行任务(休假)时间计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
十五、工作中,如遇国家、自治区职改管理部门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十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双师型”教师。
十七、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含本级。
十八、本条件由学校职改办及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提交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