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教务

桂林信息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5-06-10    浏览次数:

桂林信息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为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学士学位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专科起点本科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并达到所修专业毕业要求,经学校审核准予毕业的,可申请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学分绩达到70分(含四舍五入)。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曾因考试作弊受留校察看处分但不属于第五条情况者;

(二)毕业设计(论文)属剽窃或严重抄袭他人成果者;

(三)退学或被开除学籍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未获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本科毕业生,毕业离校后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

(二)结业离校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获得毕业证书且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

第六条 符合第二条但在校期间曾因考试作弊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解除留校察看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处分后连续两个学期的学分绩分别达80分及以上(不含延长学习期限学期);

(二)处分后获两次奖学金,其中一次在二等(含二等)以上;

(三)处分后在校学习期间参加《桂林信息科技学院学科竞赛类别界定目录》(包括学生在校期间公布或实施过的所有版本)中二类及以上竞赛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且排名前3;

(四)毕业时学分绩达75分及以上;

(五)毕业时学分绩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前10%;

(六)毕业时达到当年研究生考试国家B类分数线;

(七)毕业时应征入伍者;

(八)处分后获市厅级及以上荣誉称号者。

第七条 为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类学科性竞赛或各类发明、创新实践活动及国(境)外交流实践活动,以下项目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可在计算学分绩时给予加分:

(一)学生参加竞赛时代表的单位、发表论文单位以及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须为“桂林信息科技学院”。

(二)竞赛

1.竞赛项目

(1)《桂林信息科技学院学科竞赛类别界定目录》(包括学生在校期间公布或实施过的所有版本)中二类及以上竞赛。

(2)获上述竞赛项目省部级奖申请加分要求排名前三,全国奖申请加分要求排名前五。

(3)不同竞赛视为不同项目,不同年度参加的同一赛事视为不同项目。

2.获奖等级及加分分值

(1)全国一等奖加8分;

(2)全国二等奖加4分;

(3)全国三等奖加3分;

(4)省部级一等奖加3分;

(5)省部级二等奖加2分;

(6)省部级三等奖加1分。

(三)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1.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为优秀的加2分(主持或参与完成,排名前三);

2.区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为优秀的加1分(主持完成,排名第一)。

(四)专利项目

发明专利加8分。

(五)发表论文

1.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专业论文被SCI、EI收录(会议论文除外)加5分。

2.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增刊除外)上发表专业论文加2分。

(六)参加学校组织的国(境)外交流实践活动项目的学生,在国(境)外完成交流实践任务并获得相关结业证书或实习合格证书的加2分。具体项目及证书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审核认定。

(七)同一竞赛项目不同获奖等级的分值,不能累加或重复计算,只取等级最高的分值加入到学分绩中。

(八)各项目累计加分不能超过8分。

(九)以上加分涉及竞赛获奖的申请人须提供奖状原件、复印件;专利加分须提供专利证书原件、复印件;论文加分须提供所发表的刊物,经科技处、教务处审核后,方可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八条 授予学士学位事项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可决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 学校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第十条 学生获得学位后,如发现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后予以撤销原授予的学士学位,收回或者宣布学位证书无效,已注册的报上级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信息: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从2022年入学学生开始施行。2022年以前入学学生仍按《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桂电信教〔2016〕1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教务处受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负责处理与学士学位审核和授予有关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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