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5月发布了《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644618/content
.html),根据公告的精神,自2017年7月1日起,各单位在办理业务索取发票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一、销售方开票时如需提供我院相关信息,请依法据实提供,我院相关开票信息如下(该类相关信息也可在财务部的网页上查询到):
二、在索取发票时请按照上述规定取得合法的发票作为报销凭证,否则报销时不予以受理。
特此通知。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财务部
二○一七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