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基建

桂信基〔2024〕6号 桂林信息科技学院零星工程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12-03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零星(含维修)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建设资金,更好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零星工程”一般指单项工程估算价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小型建筑、装饰装修、护坡、挡土墙、土石方、水电线路改造、雨污管道、绿化、道路、沟渠修建、地面平整及硬化、停车场修建、实验室建设等小额基建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维修工程”一般指在校内交付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进行的,以恢复和改善相关设施使用、延长使用年限的施工作业,以及为改善环境、提高设施使用效率的维修工程;主要包括房屋修缮、土建、水、暖、电、气等维修改造工程以及校内原有场地、道路、管道、围墙等室外维修工程。

第三条 零星/维修工程坚持先审批后建设的原则,对未经立项审批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立项,指学校对零星/维修工程启动与否的校内审批,是项目进行招投标、合同签订、施工建设、资金拨付、结算审计、验收投用等一切工作的前提依据。

第五条 零星/维修工程建设所需资金从学校年度预算时设立的学校维修改造专项经费、基建零星工程经费、专项经费、公共区域维修经费、实验室建设经费等经费支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协同履行维修工程管理职责。在零星/维修工程组织实施全过程中,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严格履行“一岗双责”。

基建与资产管理处是零星/维修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零星/维修工程的组织实施。对施工过程的安全、质量、进度、投资进行监督管理以及组织工程验收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零星/维修工程按《桂林信息科技学院零星/维修工程立项表》的要求填报和审批立项,凡未办理立项手续擅自施工的零星/维修工程,基建与资产管理处不予施工。

第八条 若遇学校突发应急抢修工程,基建与资产管理处在征得校长或校长办公会同意后,可立即启动,并组织实施,5个工作日内补办立项审批手续。

第九条 零星/维修工程的立项程序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估算价

经费来源

审批

2万元以下

实验室建设

经申请单位及资金来源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实施

各学院、部门专项经费

公共区域工程维修费

基建专项预算

2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实验室建设

经申请单位及资金来源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报校长同意后实施

各系部专项经费

公共区域工程维修费

基建专项预算

5万元及以上

实验室建设

经申请单位及资金来源部门负责人、分管(联系)校领导、校长审批后,报董事长同意后实施

各系部专项经费

公共区域工程维修费

基建专项经费

第四章

第十条 零星/维修工程的实施由基建与资产管理处负责施工全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预算金额在10万以内(含10万)的零星/维修工程,一般委托学校通过招标方式遴选入围的年度零星工程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合同按照学校与年度零星工程施工单位签订的总合同执行,无需另行签订单项施工合同。

高压配电、消防安防技防、电梯改造、地基处理等需要特殊资质以及其他特殊工程,学校招标零星工程队无法完成的,按照《桂林信息科技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市场询价、直接委托等合规方式实施。

第十 零星/维修工程由基建与资产管理处委派工地代表进行现场监督管理,使用单位代表参与全程管理和监督。同时,工地代表、使用单位各方要协同做好主要材料、设备的选型和询价等工作,确保按照市场行情选用质量好、价格合理的材料和设备。

第十 零星/维修工程进场前要做好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的沟通协调,优化施工方案,做好安全警示和安全防护,确保安全施工。

第十 零星/维修工程施工后一般不予变更,如确实需变更,须经施工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按《工程变更审批表》的要求填报和审批。

第十 零星/维修工程的签证单须经施工管理部门审核,按《工程业务签证报告单》的要求填报和审批。

第十 学校的年度零星施工单位由基建与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任务的分派、考核。

第五章 验收及结算

第十 零星/维修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十 基建与资产管理处组织零星/维修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验收小组至少由3人组成,其中,使用单位、基建与资产管理处必须派人参加,后勤服务处、保卫处和信息中心等相关部门根据工程项目内容参加验收。参与验收的人员要认真负责把好零星/维修工程质量关,并签署工程验收单。,详见:附件:《桂林信息科技学院零星/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单》。

十九 零星/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方一个月内提交结算资料,基建与资产管理处初审人员对所送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审核,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结算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后的资料交予复审人员复审,复审人员收到初审人员送审资料后,对结算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反馈给初审人员,由初审人员走结算审批流程,待流程走完后复审人员出具结算审定单。

第二十条 水电费结算据实结算,由后勤服务处负责挂表计量。对没有挂表计量的项目,结算时按结算价的1%扣留水电费(未发生水电费的项目除外)。

第二十 工程款支付按照《零星工程施工队伍协议书》或《施工合同》约定执行,其中工程进度(预付)款的支付按照《桂林信息科技学院零星/维修工程进度(预付)款支付审批表》的要求审批,工程结算款的支付按照《桂林信息科技学院零星/维修工程竣工结算款支付审批表》的要求审批。

第二十 零星/维修工程竣工后及时办理财务入账手续。由资金来源单位提交工程立项审批表、工程验收合格表、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等相关材料,到财务入账。

第二十 在质保期内的零星/维修工程,基建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回访和督促施工方进行维保工作。如原施工单位不予配合维保工作,则另行安排其他单位维修,所发生费用从原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原施工单位列入学校黑名单。

第二十 零星/维修工程相关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学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将材料及时归档管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 零星/维修工程相关管理部门在维修工程立项、实施、验收和结算等过程中,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零星/维修工程按规定程序开展。

第二十 零星/维修工程相关管理部门要强化风险防控意识,建立健全本部门内控制度。

第二十 零星/维修工程相关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学校根据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1.出具虚假项目审核数据或意见;

2.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施工方财物及谋求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或其他损失的;

4.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章

第二十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自治区政府管辖的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不一致,以国家、自治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九 本办法由基建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桂林信息科技学院零星工程管理办法》(桂信基〔2022〕6号)同时废止。

附件:《桂林信息科技学院零星/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单》

附件

桂林信息科技学院零星工程竣工验收单

项目名称:

施工单位(乙方)


负责人



地点


完工日期


工程概况


验收意见

验收单位:桂林信息科技学院

日期: 年 月 日

相关验收人员

姓 名

部 门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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