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基本建设工程的顺利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接收,确保满足使用要求,规范交接程序、内容,明确各方职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桂林信息科技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含设计变更)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及合同要求,对工程进行了自查整改;
(三)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
(四)所有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完整;
(五)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监理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七)取得工程规划、消防、环保、防雷验收合格文件;
(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程监理签发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成;
(九)施工方向基建与资产管理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第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形式
(一)工程竣工达到验收条件后,由基建与资产管理处依据设计图纸、招投标文件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组织验收工作。
(二)参加单位有工程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人员以及后勤物业公司、信息中心、使用单位等相关人员。
(三)基建与资产管理处制定竣工验收方案,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提前书面通知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邀请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工作。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步骤
(一)基建与资产管理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建设情况、合同履约情况和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规范情况。
(二)参与竣工验收人员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三)验收组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并在验收表上签字。
第五条 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一般问题,验收小组可形成验收意见,并针对问题书面通知责任主体整改,形成文字资料作为工程验收资料存档。
第六条 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建设规范的严重问题,应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宣布本次验收无效,待整改完成后,重新确定竣工验收时间。
第七条 竣工验收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解决。
第八条 工地代表应督促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时移交建设工程备案资料。在工程交付使用后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竣工备案手续。如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未按时向学校交付建设工程备案资料,按合同约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二)建设工程备案资料。包括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监理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文件;
(四)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文件及质量控制文件、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文件(地基与基础、主体、建筑装饰装修、屋面、建筑给排水、电气);
(五)安全和功能文件、材料和质量检测文件、材质证明文件等;
(六)建筑节能文件;
(七)图纸变更及竣工图文件;
(八)地基处理工程卷;
(九)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三章 工程交付使用
第十条 职责划分
(一)基建与资产管理处职责
1.负责处理工程项目遗留问题。
2.负责工程项目质保期内质量保修。
3.负责工程项目竣工备案及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
4.负责办理工程项目房屋产权证。
5.在收到基建与资产管理处提交的工程交付使用申请后,进行工程实物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6.落实各有关单位对房屋的管理、使用、维护责任。
7.根据交付使用方提供的数据等资料,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
(二)后勤服务处职责
负责水电设备设施的验收和工程交付使用后的水电设备设施管理、物业保洁服务、消防和安保系统的检查验收、日常维护管理。
(三)信息中心
负责网络设备设施验收和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30天内基建与资产管理处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第十二条 交付使用交接程序
基建与资产管理处提交《建设工程交付使用申请书》和《建设工程交付使用报告书》组织交接验收。
第十三条 交接时基建与资产管理处须向使用部门提交工程质量保修说明。
第十四条 基建与资产管理处等相关单位现场检查建设工程使用功能状况,对保修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十五条 在建设工程完成工程决算后,基建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入账。
第四章 问题处理及质量保修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在交付使用后,使用单位如需要对建设工程进行装修改造,必须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基建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对房屋建筑结构和技术问题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的保质期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质保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基建与资产管理处协调施工单位负责维修,质保期满后的维修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维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基建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桂林信息科技学院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管理办法》(桂信基〔202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