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校行政办公家具及设备的配备,合理安排使用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学校,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职能部门及教学单位。
第二条 办公设备、家具配置内容为电脑、办公桌椅、文件(书)柜、沙发茶几等。
第三条 配置标准
(一)办公设备的配备标准
电脑:按单位正式聘用实有人数配置,每人1台。学校领导电脑配置价格控制在7000元以内,中层干部、一般工作人员及教师电脑配置由学校统一按当年度的采购标准配置,价格控制在4500元以内。
打印机:学校领导及中层干部每人1台传真打印一体机(或普通激光打印机),每个办公室或教研室可配置1台传真打印一体机(或普通激光打印机),价格控制在2000元以内。彩色打印机、A3打印机、针式打印机等其他类型打印机根据实际需要配置。
(二)家具配备标准
学校领导配置办公桌椅、沙发茶几、书柜等价格控制在8000元以内;中层干部配置的办公桌椅、沙发茶几及文件(书)柜控制在5500元以内。一般工作人员及专职教师配置的办公桌椅控制在1300元以内,文件柜、折叠椅等其他家具根据实际需要配置。
第四条 学校办公设备、家具的标准配置由所需单位提出申请,购置按经费预算计划执行。不在配置标准范围内的其它办公设备、家具,5万元以下,由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由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审批;10万元及以上,由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董事长审批。落实经费后由资产管理处按学校相关规定采购。
第五条 因人员岗位调整,所在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应及时按规定办理设备、家具移交。确实要带离设备、家具的,需经移交单位负责、接收单位负责人同意,提交资产管理处审批。
第六条 已报废的办公设备、家具采购,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如需配置新的设备、家具按当年预算及相应的配置标准配备。
第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办公设备、家具配置管理办法》(桂电信资〔2019〕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