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优势,完善桂林市科技创新平台梯度培育体系,我局制定了《桂林市科技创新中心认定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桂林市科技创新中心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优势,完善桂林市科技创新平台梯度培育体系,根据《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动科技创新支撑桂林世界级旅游城市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桂林市科技创新中心(以下简称“科创中心”)是桂林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产业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集聚培养优秀科研人才的重要基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平台,是培育自治区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的重要抓手。
第三条科创中心建设以依托企业为主、其他具有一定产学研合作基础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为辅,坚持政产学研用结合,突出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条桂林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科创中心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确定科创中心的发展方向和支持措施,制(修)订科创中心的相关管理办法。
(二)编制、组织实施全市科创中心年度建设计划,宏观指导科创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三)负责组织科创中心申报认定、绩效评价、调整撤销等工作。
第五条依托单位是科创中心建设申请以及建设运行的具体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科创中心建设、运行和管理。
(二)为科创中心的建设和运行提供人、财、物和技术支持。
(三)组建管理委员会,聘任科创中心主任。
(四)做好科创中心的各项管理工作。
(五)代表科创中心对外履行法人义务,承担法人责任。
第六条科创中心是在依托单位领导下的研发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科创中心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
(二)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先进技术集成,推动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三)聚集高层次技术人才,培养专业化技术人才。
第七条共建单位是科创中心建设、运行和发展的协同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明确参加科创中心建设与运行的具体机构和人员。
(二)履行共建职责和义务,承担和完成分工负责的工作任务。
(三)统筹单位的其他力量和资源,通过联合科研、成果转让、咨询服务、仪器设备共享、人才联合培养等方式,支持科创中心的建设发展。
第八条拟申报的科创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对象应当为桂林市的企事业单位,且近三年内未发生环保、安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问题,未受到各级部门行政处罚;研发团队人员(含非固定人员)无学术不端行为、无不良科研信用及其他相关信用记录、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研发方向清晰、明确,符合桂林市优势产业、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发展布局,科技成果转化经济效益良好。
(三)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应建有“有场地、有人员、有投入、有装备、有成果”的研发机构,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一定面积的科研集中用房;
2.研发团队结构合理、相对稳定,人才培养渠道畅通。技术带头人应具有较强技术创新意识、市场意识和成果转化意识。拥有固定研发团队人员10人(含)以上;
3.原则上近三年企业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400万元,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年均企业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150万元;
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100万元;
近三年内主持或参与自治区、桂林市科技计划项目,制定行业(地方)标准,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或全国性学会/协会等组织评选的科学技术奖,以及以第一完成单位研发新技术新产品、转化科技成果、授权发明专利(含已转让)等共计5项(含)以上。
近三年主持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制定行业标准,或者以第一完成单位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或全国性学会/协会等组织评选的科学技术奖、授权国际发明专利(含已转让)的企业,其余条件可适度降低。
(四)依托单位是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其专业方向须与桂林市重点产业紧密结合,须与1家以上企业联合申报;除满足本条第三款条件外,近三年来该专业方向累计完成的对外产学研合作项目不低于3项,或登记技术合同的技术交易额累计达到100万元,或接受企业委托的研发项目入账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第九条科创中心认定程序:
(一)市科技局根据建设计划发布科创中心年度申报通知。
(二)依托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填写科创中心认定申请书,并提交相应申报材料。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研究拟认定科创中心名单。
(四)拟认定科创中心在市科技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发文认定。
(五)市科技局对认定的科创中心授予“桂林市××科技创新中心”称号。
第十条已获批建设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平台的依托单位,在相同技术领域不再重复组建科创中心。
第十一条市本级科技计划设立专项,对新认定的科创中心择优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科创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科创中心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应当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科/技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聘任时年龄不超过60周岁,每年在科创中心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超过2届。
第十三条科创中心应当成立管理委员会,主要由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人员组成(无共建单位的由依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研究审定科创中心的发展计划、重大项目、经费预决算、主任聘用等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科创中心应当设立专家指导委员会,主要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上下游企业的技术经济专家和科创中心负责人员组成,人数一般为5-7人(应为单数),其中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的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专家指导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科创中心应当围绕主要任务和研发方向设立自主研发课题,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先进技术集成,加强产学研合作和协同创新,推动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六条科创中心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运用,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科创中心应当建立良好的人才培育与流动机制,加强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和培育。
第十八条科创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运行和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诚信监管和责任追究机制,营造求真务实、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氛围,规范职业道德行为,预防和纠正科研和服务中的不端行为。
第十九条市科技局对科创中心实行动态管理,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每三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评估主要对科创中心近三年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运行期内应满足本办法第八条基本条件,而且建设成效有显著提升和较大进步。主要绩效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创新成果、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产学研合作与成果转化,以及运行管理和依托单位条件保障与组织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整改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优先安排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推荐申报自治区科技创新平台和科技计划项目。
(二)评估结果为合格的,继续保留科创中心称号。
(三)评估结果为整改的,予以通报并给予一年的整改期限。整改期满,依托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整改验收申请,市科技局收到整改验收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整改验收。验收时发现无明显改善的,将予以取消科创中心称号。
(四)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或连续二次评估结果为整改的,取消科创中心称号。
(五)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视为自动放弃科创中心资格。
第二十二条被撤销科创中心资格的,两年后如自评达到本办法第八条基本条件的,可以重新申请认定科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