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
根据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15]243号)精神,为做好我院2015届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工作,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单位就业,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款负担,教育厅制定了《关于印发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暂行办法》(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请认真贯彻执行。
由于2015年重新制定的政策出台较晚,各地县级学生自主管理部门收取2015年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申报材料时间推迟到2016年1月30日。符合条件的我院毕业生请务必仔细阅读文件,需要开具《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证明》(附件2)的学生,务必于2016年1月18日前将申请证明(填写好个人信息部分,其余一律不填)邮寄至毕业生所在系学工办,系级学工办收齐后于1月20日前交至学院学工部,经财务部、学工部审核盖章后返回系学工办。
学生工作部
2015年12月31日
附件2.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暂行办法附件1-5.doc
附件1.桂财教[2015]243号关于印发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