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项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3】192号)第二条关于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的使用期限问题规定,2016年4月30日之前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项所称“特殊情况”是指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地税定额发票(式样对照下面附图,小图为地税发票的表头),地税机打或手写发票于2016年6月30日前开具的、特殊情况地税发票(如医院、博物馆)于2016年8月31日前开具的,请在2016年10月31日前作为有效票据到学院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过期不再受理,特此通知。
学院财务部
二○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附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