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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石

发布日期:2021-03-18    浏览次数:

筑牢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石

来源: 人民日报 20201203 08:3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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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推动科技创新和文化繁荣发展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震慑违法侵权行为,并指出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11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策部署,围绕完善作品定义和类型、加大侵权行为惩治力度、加强与其他法律的衔接、落实有关国际条约义务等问题,进一步完善了著作权保护制度。

网络小说被抄袭,得到的赔偿会不会不够支付维权的成本?创作短视频产品受著作权保护吗?……近日,公众关心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有了答案。随着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1111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网络空间著作权保护有了最新的法律依据。

第十六届海峡两岸图书交易会主会场一角。新华社记者 林善传摄

解决监管部门执法手段偏少偏软问题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了我国著作权保护领域的基本制度,于1991年施行,经2001年、2010年两次修改,对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保护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等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著作权保护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待通过修改完善著作权法予以解决。”司法部党组书记、副部长袁曙宏说,这其中就包括执法手段不足,著作权侵权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权利保护的实际效果与权利人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等问题。

针对监管部门执法手段偏少、偏软的问题,新修改的著作权法规定,主管著作权的部门对涉嫌侵犯著作权和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

此外,新修改的著作权法还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此次修改著作权法,加大了对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强化了对著作权的保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石宏说。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还完善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规范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行为。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授权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使用费的收取标准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代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企业员工在一处图书角阅读。新华社记者 然摄


著作权维权不再“得不偿失”

今年41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召开了一场新闻发布会,主要内容是分析近年审结的涉影视衍生品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凸显的相关法律及行业问题。

“随着我国影视行业发展,影视衍生品开发及运营产业随之蓬勃兴起,涉影视衍生品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也逐渐增加。”发布会上,北京朝阳法院民五庭(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人罗曼介绍,从取证方式看,权利人往往采用传统公证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全,周期长、成本高,难以有效应对数字时代背景下侵权行为高速传播的现象。从维权途径看,权利人多采用诉讼方式进行维权,诉讼固有的程序周期难以实现权利人及时制止侵权的迫切目的。

著作权维权取证周期长、成本高,而维权成功得到的赔偿却不足以弥补损失,“得不偿失”的问题是当前著作权保护的难点之一。

“对此,可以采用惩罚性赔偿措施,通过提高违法成本,震慑侵权人,同时,达到弥补著作权人损失,鼓励著作权人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效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姚欢庆说。

此次修改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规定了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有的部门提出,为了加大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建议增加法定赔偿数额下限的规定。最终通过的修改决定采纳了这一建议,不仅明确了对于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赔偿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而且规定了法定赔偿数额的下限。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还完善了诉前保全制度,规定对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妨碍其实现权利的行为,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依法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等措施。

为更好地固定著作权的权利证据,减少著作权维权过程中的举证负担,同时也为了方便公众了解作品权利归属情况,新修改的著作权法还增加规定了作品登记制度。明确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实验小学学生正在展示宣传拒绝盗版和有害出版物的书签。熊 伟摄


明确短视频等视听作品著作权受保护

201942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全国首例广告使用短视频侵害著作权案。该案原告刘先生因认为其创作的2分钟短视频被擅用进行广告宣传,于是以侵害著作权为由将微信公众号及微博账号“一条”的运营商上海一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3.8万元。法院最终判决一条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余元。这也是当时单个短视频判赔金额最高的著作权维权案。

短视频等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是社会关注的一大焦点,也是摆在法律面前的一个新问题。“随着以网络化、数字化等为代表的新技术的高速发展和应用,一些现有规定已经无法适应实践需要。”袁曙宏说。

为了适应新技术高速发展和应用对著作权立法提出的新要求,解决现行著作权法部分规定难以涵盖新事物、无法适应新形势等问题,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作出了调整,将现行法律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表述修改为“视听作品”。这意味着著作权保护的范围进一步扩大,网络短视频等新类型作品将获得有力的法律保护。

石宏介绍,新修改的著作权法明确,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对于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以外的其他视听作品,其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规定:“对于职务表演,演员享有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其他权利归属由当事人约定;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员享有的,演出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表演。”“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二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三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石宏说,新修改的著作权法根据实践发展需要修改完善有关制度,为创作者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一步“撑腰”。(记者 徐隽)

(编 辑: 田 宇 编: 张维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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